青海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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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要求,深入推进法治青海、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 整合行政复议职责,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行政复议机构履职到位、流程通畅、运行高效。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基本功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为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青海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
(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由本级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省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统一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职责,挂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使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政府部门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
(二)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编随事走”的原则,做好行政复议职能、机构、编制调整工作,以招录、调剂等方式配足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改革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要加强行政复议业务培训,推动培训常态化、制度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
(三)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引导当事人以法治方式反映诉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优化行政复议受理方式,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指定的互联网和邮寄方式,为当事人行使复议权提供便利。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加大听证审理和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力度,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把依法调解的理念贯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推动从源头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提升行政复议公正性和公信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研究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为依法审理情况复杂、专业性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四)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受理并审理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将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部门通报;办理涉及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的案件时,将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适时开展行政复议督查。
(五)推动行政复议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研究制定全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从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指导、监督等各方面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建立科学通畅、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监督有力、指导精准、宣传见效的工作流程。
充分发挥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作用,运用平台资源、数据成果,提高办案质效,促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强化行政复议案件录入管理,建立行政复议案件数据库和电子档案,做到实时更新、及时上报、数据共享。通过工作平台畅通复议渠道,方便当事人参加复议活动,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力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和案件办理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
(六)广泛开展宣传引导。积极采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贴近人民群众的宣传活动,切实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及政策解读,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行政复议体制的变化,方便人民群众找准改革后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复议体制改革为契机,宣传行政复议不收费、申请方便、程序简单、审理高效的制度优势,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进一步提升各级政府的公信力,树立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
三、工作要求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组织实施好本地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财政、编制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切实做好改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集中复议职责后的复议案件办理工作,妥善做好职责交接,确保改革期间依法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职责。
改革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抄报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