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青海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内容
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律师协会,各工作站:
为了规范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根据省司法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省律协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行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青海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海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 》
2.《青海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3.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参考模本一
4.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参考模本二
5.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参考模本三
6.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参考模本四
青海省律师协会
2022年4月8日
附件1
青海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依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使用。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并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作为律师事务所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就下列法律服务,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 代理民事、商事案件;
(二) 代理行政案件;
(三)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 代理各类案件的执行;
(六) 代理仲裁;
(七) 代理劳动争议;
(八)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九) 提供各类非诉讼法律服务;
(十) 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其他文书;
(十一) 提供法律知识培训服务;
(十二)其他法律服务。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采取计时方式收费的,可以按照律师职称、职务、是否为合伙人、从业时间等确定律师的收费标准,同时应当明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耗费时间的起止计算方法、委托人确认耗费时间的方式等。
第九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包括出庭时间、查阅案卷时间、与委托人(当事人)谈话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调查取证时间、查询类案和规范性文件的时间、律师撰写法律文书的时间、律师参与委托人与相对人的谈判、磋商等的时间等。律师为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差旅时间也可计入法律服务时间,但差旅时间的收费标准应当区别于工作时间的收费标准并不得高于工作时间收费标准。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确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时应当考虑案件(业务)性质、案件(业务)类型、案件(业务)常见与否、案件(业务)法律关系数量、案件(业务)法律关系有无法律明文规定、案件证据数量、涉及金额等因素。
第十一条 根据委托人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同,可以分别评判其对律师收费的承受能力。如委托人系自然人时,可以其财产状况、从事行业、工作收入、家庭状况、委托人支付律师费的意愿等评判其承受能力。如委托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可以其经营区域、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收入、行业利润状况等评判其承受能力。
第十二条 确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时,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充分考虑不同业务的风险和责任。
第十三条 确定律师收费标准时,可以依据服务律师的社会信誉、工作时间长短、律师职务、职称等确定不同的收费金额。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可以单独或综合采用计件、计时、按年度、按阶段、按标的金额大小等方式确定收费金额。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时可以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办理案件,收取律师费。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或以风险代理告知书形式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第十七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第十八条 律师服务费标准,不应低于律师服务成本和律师事务所合理运营成本。律师事务所不得恶意低价竞争。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以律师岗位、职级、职称等设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向委托人公示所内律师的岗位、职级、职称等。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明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的收付结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对可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收费的情形予以明确。
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既可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中设定了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也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最高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
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本所可接受委托开展法律服务的业务类型及拟拓展的业务领域,避免出现受委托开展某类法律服务时,无对应收费标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中,应当明确委托人可通过律师协会的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律师协会工作站解决律师服务收费争议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明确该标准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本所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后应当按规定向市州律师协会或工作站报备收费标准。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所在的市州律师协会或工作站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事务所收费标准的收费行为,由律师协会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青海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附件2
青海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完善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公示制度,依据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的律师协会或工作站备案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按规定向市州律师协会或工作站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新设律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按本办法备案。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将收费标准备案后一年内,确需变更律师服务费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原备案的市州律师协会或工作站书面说明变更的必要性,经同意后重新备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备案收费标准时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三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书面收费标准及一份PDF格式的电子版收费标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备案收费标准时,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州律师协会或工作站应当告知律师事务所补充提交资料或修改收费标准。备案材料完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州律师协会或工作站应当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报关的备案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律师事务所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不得公示和执行收费标准。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青海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附件3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参考模本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机制,规范事务所收费标准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事务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务所承办的各类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律服务费是指事务所依法接受客户的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客户收取的服务报酬。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客户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事务所收取法律服务费时,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收费方式
第五条 事务所与客户协商收取法律服务费应考虑的因素如下:
(一)委托法律事务内容及工作时间;
(二)委托法律事务的法律关系及事实复杂、难易程度;
(三)承办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承办律师的执业年限、社会影响度、社会信誉和业务水平;
(六)办理委托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六条 法律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第七条 计件收费是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事务所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 计时收费是事务所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可适用于事务所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条 风险代理收费是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客户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模式的,事务所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诉讼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民商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
不涉及财产的案件,按10000元以上/件收取。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涉及财产的按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进计算收取: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收费比例 5.5%;
100,001 元至 200,000 元部分收费比例 5%;
200,001 元至 500,000 元部分收费比例 4.5%;
500,001 元至 1,000,000 元部分收费比例 3.5%;
1,000,001 元至 2,000,000 元部分收费比例 3%;
2,000,001 元至 5,000,000 元部分收费比例 2%;
5000001 元以上的部分收费比例 1%。
3.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金额、比例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终律师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000,000 元(含 100 万元)部分收费最高比例 18%;
1,000,001 元至 5,000,000元部分收费最高比例15%;
5,000,001 元至 10,000,000元部分收费最高比例12%;
10,000,001 元至 50,000,000 元部分收费最高比例9%;
5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最高比例6%。
上述比例按争议标的额分段累进计算。
(二)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 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 侦查阶段:20000 元以上/件;
(2) 审查起诉阶段:30000 元以上/件;
(3) 一审审理阶段:50000 元以上/件。
2.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4.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 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1.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案件,按 10000 元以上/件收取;
3.涉及财产的案件,比照民事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第十二条 非诉讼法律服务收费标准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常年法律服务、专项法律服务等服务,事务所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按年度收费、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以及事务所与客户约定的其他收费方式。
(一)常年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可以根据预计的工作时长、客户资产和经营情况、法律风险程度、法律事务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法律服务费金额,常年法律服务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 5 万元/年,具体金额由事务所与客户协商确定。
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服务期间为其办理诉讼案件的,按照诉讼收费标准另行收取法律服务费,但可以给予一定优惠。
(二)专项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1.企业破产项目
接受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的破产类案件收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确定收费。
2.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合并、分立等项目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合并、分立等项目根据涉及的财产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进计算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下,收费标准 20-100 万元之间;
1 亿元至 5 亿元部分收费比例的 0.1%-0.3%之间;
5 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 0.05%-0.1%之间。
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非公开发行、配股等项目根据拟融资金额分段按比例累进计算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 亿元(含 1 亿元)以下,收费标准 50-100 万元之间;
1 亿元至 5 亿元部分收费比例的 0.1%-0.3%之间;
5 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 0.05%-0.1%之间。
4.企业债券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按 10-100 万元收费。政府债券类项目按 3-10 万元收费。
5.其他非诉讼项目的法律服务,根据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工作内容、预计工作时长、难易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法律服务费用金额。
第十三条 咨询、代写文书类业务收费标准
此类业务根据事务所提供法律事务工作内容、预计工作时长、难易程度等因素按以下标准收费:
咨询类:按 200-2000 元/小时收取,不足 1 小时的,按 1小时计算。
代写文书类:按 500 元-20000 元/份收取。
第十四条 事务所接受委托的案件或项目属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项目时,经与客户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本办法规定标准基础上浮收费标准。若接受委托的案件或项目工作量明显少于一般案件或项目、法律关系清晰简单,则可以在本办法规定标准基础上适当下调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客户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法律服务的,事务所参考本办法的相关标准,并综合考虑招标文件要求、客户预算、相关方报价等因素后进行报价。
第十六条 计时收费标准根据参与案件或项目的律师的经验、职级确定。
第十七条 事务所与客户可以约定在法律服务全部结束后计算支付,也可以约定按一定时间计算支付。
第四章 法律服务协议与收费、退费
第十八条 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与客户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或者《委托代理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第十九条 与客户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或者《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的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律师、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二)差旅费概算及收取方式;
(三)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专家论证费及事务所代客户支付的其他费用的概算及收取方式;
(四)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应当约定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数额或比例、收费阶段、结算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事务所与客户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数额、比例。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替客户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专家论证费及事务所代客户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客户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再向受援人收取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服务费、代客户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事务所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及时向客户出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与客户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或者《委托代理协议》并收取费用后,已经提供法律服务对应的费用,原则上不再退费。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退费:
(一)收费超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准的;
(二)承办律师在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客户与事务所协调终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
(四)其他可以酌情退费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退费金额仅限于事务所已向客户收取的法律服务费及其他费用范围之内。退费申请原则上由客户书面向事务所提出,承办律师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提交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听取意见并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经由与客户双方协商一致后,由部门负责人作出退费与否及退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事务所作出退费决定后,由承办律师负责将原开具的发票收回,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交给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在退费后根据实际收费重新开具发票。部门负责人向财务人员提交退费书面申请,经履行财务支出审批流程后由财务人员退还给客户,客户在收到退费后应当向事务所出具收条或收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因法律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事务所应当与客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以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将根据事务所的发展需要,及时作出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XXXXXX负责解释。
附件4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参考模本二
一、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根据争议标的额按比例计算收取:
标的额 收费费率
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 10%-7%(不低于1万)20万元—100万元 7%-4%
100万元—500万元 4%-3%
500万元以上 3%-2%
二、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1万元-5万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1万元-5万元/件;
(三)一审阶段担任辩护人:2万元-50万元/件,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1万元-10万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四、按计件方式收费的标准:
(一)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10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二)律师函:根据律师函发送内容、内容难易程度,每份律师函在10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三)法律意见书(包括法律分析论证报告等成果性文件):为委托方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在1万元-10万元之间协商收费。
(四)法律尽职调查:根据委托法律尽职调查对象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5万元-20万元之间协商收费。
(五)授课及培训:根据每次授课内容、时间及授课律师在1000元-5000元/小时之间协商收费。
五、风险代理: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即律师事务所只收取基本办案费用,基础办案费用标准为1万元-10万元,代理胜诉后委托方按约定标的额的百分比支付律师代理费。
风险代理具体收费比例如下: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六、代理仲裁案件(包括劳动仲裁案件):
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七、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标准为500-2000元/小时。
八、常年法律顾问
注册资本金不足人民币100万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不得超过5万元/年;
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不得超过8万元/年;
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0万以上不足10000万元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不得超过15万元/年;
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00万元以上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不得超过30万元/年。
九、收费说明:
(一)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
1.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或曾代理一审或代理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酌情减收;
3.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酌情减收;
4.未代理一审、二审的申诉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5.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民事部分按民事一审标准收取。
(二)因案件时间、地域跨度大(西宁市城西区、城中区、城东区、城北区外)、集团犯罪或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3倍(含3倍)。
(三)律师事务所接案时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开展具体代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协商变更委托代理(收费)合同或重新签订委托代理(收费)合同。
(四)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风险代理。
(五)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后双方仍有继续合作意愿的,应在服务期届满前1个月协商并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六)以下诉讼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费)合同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1.依法应当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2.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
3.符合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诉讼案件;
4.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港澳台或涉外案件;
7.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8.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附件5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参考模本三
为规范本所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按照全国和省、市律协的要求,依据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有关规定制定。
二、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三、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降低服务成本,体现社会公平,便民利民,为委托人提供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
五、律师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对委托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六、律师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七、律师事务所对案件统一受理,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禁止律师私自收案收费。
八、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委托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九、律师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按照各办案阶段以及主办律师的工作水平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主任律师为每件50000—100000元;合伙人律师为每件10000-50000元;普通律师为每件5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主任律师为每件50000—100000元;合伙人律师为每件20000-100000元;普通律师为每件5000-3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主任律师为每件100000—500000元;合伙人律师为每件30000-100000元;普通律师为每件5000-50000元。
(4)二审、死刑复核、再审、审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5)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6)单独委托会见收费标准:主任律师为每件10000—30000元;合伙人律师为每件5000-10000元;普通律师为每件1000-3000元。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2.非诉讼委托事项收费:
(1)咨询收费标准:主任律师为每小时5000—10000元;合伙人律师为每小时1000-5000元;普通律师为每小时500-1000元。
(2)出具书面律师意见收费标准:主任律师为每件50000—100000元;合伙人律师为每件10000-50000元;普通律师为每件5000-30000元。
(3)刑事法律顾问收费标准:主任律师为每年500000—2000000元;合伙人律师为每年300000-1000000元;普通律师为每年50000-300000元。
(二)律师担任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及非诉讼民事案件代理人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 5000-20000 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照争议标的额4%-7%收费;争议标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照争议标的额3%-6%收费;争议标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照争议标的额2%-5%收费;争议标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争议标的额1.5%-4%收费;争议标的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争议标的额1%-3%收费;争议标的1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争议标的额0.5%收费。
3.上述收费标准是指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在第一阶段的收费基础上优惠 20-50%;既代理本诉又代理反诉的, 视同代理两个阶段收费。
4.风险代理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收费不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收费不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不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收费不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收费不超过标的额的6%。
5.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担任法律顾问收费标准按照刑事业务非诉讼委托事项标准收费。
(三)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3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1.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2.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计时收费事项收费标准参照咨询收费标准。
附件6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参考模本四
一、诉讼类
(一)刑事辩护
1.分阶段委托:侦查阶段不低于10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分别不低于15000元/件。
2.自侦查阶段到一审终结一次性委托:不低于30000元/件。
3.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自诉案件,如此前未代理辩护的,最低按30000元/件收取;如此前代理辩护的,最低按20000元/件收取。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适用民事诉讼收费标准。
(二)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
1.代理一审案件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标的以及涉诉财产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基准收费标准为不低于6000元/件。
(2)涉及财产标的超过10万元的,按照诉讼(仲裁)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①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为5%;
②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含200万元)为4%;
③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为3%;
④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
⑤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为1.5%;
⑥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0万元)为1%;
⑦超过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5%。
2.代理二审案件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减半收取;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酌减收取。
3.代理再审案件收费标准: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二倍收费;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标准收取。
4.代理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此前未代理审判程序的案件,以执行标的为基数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审判程序的执行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5.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1)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标的额的18%;
(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标的额的15%;
(3)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标的额的12%;
(4)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标的额的9%;
(5)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不超过标的额的6%。
(三)行政诉讼、复议案件代理
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每个审级收费标准不低于10000元/件;行政赔偿、补偿纠纷等涉及财产标的的,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四)其他费用及收费调整因素
1.案件代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1)因代理、辩护代理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委托人预付或核报于承办律师。
(2)办案所需翻译费、查询费等其他费用,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鉴定费、公证费其他费用,律师代付后由委托人实报实销。
2.费用调整因素
(1)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涉案人数、罪名、事实较多,或异地办案等因素导致律师工作量、工作时长增加的,可在前述收费基础上与当事人协商增加收费。
(2)在委托期间发生增加罪名、事实或反诉从而导致律师工作量增加的,双方可协商相应增加收费。
(3)当事人家庭困难或属于老弱病残等情形的,可酌情减免收费。
二、非诉讼类
(一)日常法律服务类
1.代书:每件在500元--2000元之间收费。
2.咨询:按300--1000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3.资信调查:每件在500--3000元之间收费。
4.合法性审查:每件不低于1000元。
5.出具律师函:每份在500--5000元之间收费。
6.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论证意见:每件不低于1000元。
7.法律培训、参与谈判:按不低于300元/小时收取。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1.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不低于1万元/年。
2.案件代理及基础法律服务费范围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可以在正常收费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
(三)专项服务类
1.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5%-1%收费。
2.代理公司设立、改制、资产重组(含中外合资企业设立)
注册资本金额(a) | 收费比例 | 满额 |
100万以下 | a*0.6% | 6000元(100万元满额) |
1000001—5000000元部分 | a*0.5% | 26000元(500万元满额) |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 a*0.4% | 46000元(1000万元满额) |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 | a*0.3% | 166000元(5000万元满额) |
5000万元以上部分 | a*0.2% |
3.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按拟发行股份数或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代理费:
(1)首发
拟发行股票(股) | 收费比例 | 律 师 费 |
5000万股以下 | 1% | 500000元(5000万股满额) |
50000000—100000000股部分 | 0.5% | 750000元(1亿股满额) |
1亿元以上部分 | 0.25% |
(2)配股、增发,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4.其他专项法律服务,根据工作内容及时间,由律师与委托人协商收取。
三、附则
1.本收费标准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定标准有冲突的,适用法定或规范标准。
2.本收费标准有效期为一年,自2022年 月 日起至2023年 月 日止。
3.因对本收费标准的理解发生分歧的,由xxxx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