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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提升基层法治水平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21 浏览次数: 【字体:

  全面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司法所是重要的基层法治工作机构,在夯实全面依法治省基层基础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使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要求,切实发挥司法所在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筑牢平安青海、法治青海建设基础,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进一步明确司法所工作职责、规范机构设置、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队伍、业务能力和综合保障建设,努力把司法所打造成为基层法治建设的基础平台、基层依法行政的法治参谋、预防化解矛盾的前沿阵地、公共法律服务的一线窗口,全面提升新时代司法所工作水平,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青海、法治青海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司法所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司法行政讲政治、业务工作重党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所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坚定司法所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践行为民服务宗旨,结合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不断提升司法所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统筹谋划。把司法所建设放在平安青海、法治青海建设全局来谋划,统筹好当前和长远、质量和效率、硬件软件等关系,确保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有力有序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影响司法所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短板弱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攻破难点,推动司法所建设水平全面提升。 

  ——坚持注重实效。结合基层法治建设情况和司法所工作实际,以枫桥式星级司法所创建为载体,实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档升级工程,全面夯实基层法治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基层基础。 

  (三)总体目标 

  通过优化职能定位、规范机构设置、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严格编制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压实法治建设工作任务、强化综合保障,使司法所工作职责更加清晰,管理更加规范,人员更加充实,履职更加高效,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更加牢固,司法所在参与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司法所服务平安青海、法治青海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职能定位司法所各项工作职责是县(市、区、行委)司法局职能在乡镇(街道)的延伸。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司法所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指导辖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参与调处矛盾纠纷。 

      2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指导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3指导辖区内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推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协助开展法律援助。 

  4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 

  5根据县(市、区、行委)司法局指派或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6按照县级安置帮教机构要求,协调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救助和教育帮扶等工作。 

  7承担乡镇(街道)法治建设领导体制日常办事机构职能,参与推进辖区基层法治建设相关工作。 

  8探索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推进乡镇(街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9组织开展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工作。 

  10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征集和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等活动。 

  11协助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审查等工作。 

  12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县(市、区、行委)司法局、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务。 

  (二)规范机构设置。司法所一般按照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人口规模、业务工作量小且日常工作集中到县政府所在地办公的乡镇,可根据实际设立流动司法所司法所的设立、撤销、合并等事宜,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报市(州)司法局备案。 

  (三)理顺管理体制。司法所是县(市、区、行委)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人员队伍、工作经费、设施装备、业务工作和考核监督由县(市、区、行委)司法局直接领导管理,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为司法所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建立完善县(市、区、行委)司法局与乡镇(街道)双重管理协调机制,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评先评优、交流使用和考核监督等要充分听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意见。 

  (四)健全工作机制。县(市、区、行委)司法局要指导司法所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首问责任、服务承诺、廉政勤政、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应急情况处置等制度,形成系统完备、内容科学、运行高效的管理制度,规范司法所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深化所务公开,完善便民利民措施,规范司法所业务工作开展。健全完善司法所考核评价制度体系,建立工作清单、责任清单和考核清单,规范司法所业务考核。 

  (五)严格编制管理。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应当专编专用、用足用好,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应当专职从事司法行政业务,司法所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少于3人(含3不得长期从中抽调借用。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出现空缺的,要通过公开招录、选调生、干部交流等方式及时予以补充。公开招录由县(市、区、行委)司法局提出招录计划,经组织、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六)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要求,司法所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应按规定成立联合党支部。加强司法所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强化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充实人员力量,根据乡镇(街道)辖区面积、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招录社会工作者等形式不断加强司法所工作力量。突出队伍法治素养,根据基层法治建设工作需要,逐步将具有法律专业素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治人才充实到司法所,鼓励支持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法学专业学历教育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断优化结构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队伍培训,按照分级培训要求,通过岗前培训、业务轮训、岗位练兵等形式,对司法所干部每年开展不少12天的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岗位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切实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履职服务水平。 

  (七)提升参与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能力。司法所要围绕参与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和服务乡镇(街道)中心工作的各项职能,着力提升以下能力水平。 

  1提升服务保障基层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乡镇(街道)要建立司法所长列席乡镇(街道)党政工作会议制度,保障司法所履行法治审核(查)工作职责。司法所根据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推动落实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工作,重大疑难问题要组织法律顾问参与论证。司法所暂不具备审核(查)能力的,县(市、区、行委)司法局要加强指导,保障乡镇(街道)依法行政、依法决策、防范风险。探索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有关工作,协调推进乡镇(街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乡镇(街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提升参与推进基层普法依法治理的能力水平。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制定和落实普法规划、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集中性和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持续深化法律九进+工作,不断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升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协助乡镇(街道)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普法责任清单,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层学法用法考法长效机制,落实乡镇(街道)党政工作会议定期学法制度,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法律知识专题培训,不断增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建好用好法治文化阵地,深入推动法治实践,积极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参与实施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养工程,指导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不断筑牢法治乡村建设基础。 

  3提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能力水平。县(市、区、行委)司法局应当支持司法所建立乡镇(街道)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健全规范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各县(市、区、行委)要统筹考虑本地财力可能和实际工作需要,为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配备2-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从事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司法所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和分级调处等各项工作制度,积极参与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辖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履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职责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服务不缺位,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提升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能力水平。县(市、区、行委)司法局要依托司法所推进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推动司法所与公共法律服务站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努力将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打造成司法行政机关面向群众的一线综合服务平台。司法所要指导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综合开展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援助、法律需求指引等工作,使人民群众能够获得普惠均等、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发挥司法所贴近基层、熟悉民情的优势,围绕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提升精准服务能力,满足群众多层次多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结合重大事件、重大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提高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和精准度。运用12348青海法网、微信公众号及其他网络新媒体等,积极拓展应用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以智能服务扩大法律服务覆盖面。 

  5提升推动基层法律顾问工作的能力水平。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对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县(市、区、行委)司法局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参与指导、监督、考核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宪法法律学习宣传、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推动村(社区)依法治理等工作,不断提升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水平。 

  6提升重点人群管控服务的能力水平。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根据县(市、区、行委)司法局指派或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开展调查评估、确定矫正小组、组织入(解)矫宣告、制定落实矫正方案、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及考核等相关工作。依法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不断提升教育矫正质量。切实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安置和教育帮扶,推动落实安置帮教政策和工作措施。通过开展经常性走访排查、谈心谈话等,及时掌握安置帮教对象的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和帮扶需求,加大教育引导、服务管理和救助帮扶力度,协调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安置帮教对象顺利回归社会,防止发生个人极端事件,努力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八)强化综合保障。要落实相关政策,做好统筹谋划,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经费保障、业务装备及信息化建设,保障司法所正常运转,工作人员高效履职。 

  1改善业务用房条件。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纳入当地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并符合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要求。要统筹各方面资源,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置换、购买、租赁等方式,不断提升司法所业务用房设施水平,确保面积达标、布局合理、相对独立,满足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司法部和我省关于司法所外观和内部标识规范的相关要求,逐步规范司法所外观和内部标识,树立良好形象,方便群众办事。 

  2强化经费保障。司法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用房维修经费和必要的办案装备经费等应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当地用人管理制度,县(市、区、行委)司法局商县人社、财政等部门统筹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后,为司法所设置公益性岗位、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招录社会工作者等,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加强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坚持重心下移、资源下行,按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结合司法所工作和便民服务需要,为司法所配备并更新必要的办公通讯设备、执法执勤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业务装备。将司法所信息化建设纳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布局,加强业务系统整合,努力实现数据一次录入、多方共享,以信息化提升司法所工作规范化、精细化、便民化水平。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法委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强基固本意识,把加强司法所建设作为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协调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法治建设基础工程。要深入研究本地区司法所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推动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努力解决司法所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司法所建设提供有力保障要将司法所建设纳入平安建设及法治政府建设督考核事项,定期对司法所建设及工作运行情况开展专项督,确保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落地见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司法所建设改革落地见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履行指导管理职责,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要求。政法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支持司法所依法履职。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司法所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司法所业务用房项目纳入政法基础设施规划,推进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保障责任,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将司法所各项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宣传引导。重基层首创精神,善于从司法所各项业务工作中提炼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着力培育、推广具有时代特征、凸显基层法治特色的先进典型。加大司法所工作宣传力度,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切实增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进一步增强干事创业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激发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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