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办法》的解读材料
相关内容
一、制定出台的背景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民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合理的利益诉求也越来越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情况也随之增多。2015年12月17日制定出台的《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已经不符合现行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的提出和办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有关规定,在原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1年1月,起草了《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时将《征求意见稿》发往8个市州政府,14个省直部门,3名省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厅机关各处(室)局广泛征求了意见,共征集到意见建议64条,吸收采纳42条,采纳率为66%。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办法(草案)》。
三、重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异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关。申请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应当向谁提出审查申请,是办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草案第五条规定: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应当先向该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主办的行政机关提出。对制定机关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再向该文件的备案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二)关于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申请的情形。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审查申请,主要针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违反上位法的内容提出。草案第六条明确了申请人向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情形:一是制定主体不合法的;二是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的;三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规定的;四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五是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三)关于异议文件审查申请提出的方式。申请人以何种方式提出审查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很关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异议文件审查申请的提出,确保审查申请规范、合法、有效,草案第七条规定审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传真等方式提交,排除了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同时规定申请人提交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审查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关于不予受理审查申请的情形。草案第十条就审查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二是审查机关就同一内容的审查申请已作出处理答复的;三是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该异议文件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四是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对申请人就同一异议文件的同一内容的审查申请已经受理的;五是申请人已经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该异议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的;六是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异议规范性文件的办理。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受理、审查、答复等相关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处理时,可以通知原起草单位作出说明和提供相关材料。
四、制定依据及执行期限
该文件的制定依据是:《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执行期限: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