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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05 浏览次数: 【字体:

  2022年8月2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函》(青政办函〔2022〕139号),同意建立由省司法厅牵头的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由省司法厅会同各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一、《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办字〔2020〕60号),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间协作配合,经省政府同意,建立《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内容
  一是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健全衔接配合机制,推动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任务分工,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联席会议由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编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信访局、青海广播电视台、省残联、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省司法厅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由省司法厅厅长担任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省司法厅分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任务分工统筹协调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三是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联席会议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求或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省政府。四是联席会议工作要求。省司法厅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三、《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
  (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办字〔2020〕60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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