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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起草背景

  2016年4月,我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实施细则》,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该文件已过有效期,需重新修订印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重新修订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36条,一是主要目标,旨在切实保障律师职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积极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新型关系。二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措施,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应保障辩护律师在案件全过程的知情权,并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享有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规定了在民事、行政诉讼和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保障代理律师收集证据、申请鉴定、评估、勘验、检查、通知相关人员出庭等权利;同时规定了办案机关应当安排专门区域、提供相关设备,为律师与办案人员交流、提交材料、庭前准备、更换服装、等候休息、停车等提供便利办案机关应当建立并完善网络信息系统及律师服务平台,方便律师通过互联网开展网上预约、查询、查阅等与业务相关的活动。三是明确了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律师协会建立分级分类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定期听取相互意见、司法机关与律师管理机构相互披露通报信息等制度。

  三、起草过程

  《实施细则》修订工作于2023年7月初开始,先后两次征求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各市、州司法局及厅机关各处(室)局、省律师协会的意见,共征集到意见建议36条,采纳31条,不予采纳6条,吸纳修改后,对不予采纳情况进行了说明,并报厅立法二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联合印发实施。

  四、文件施行日期

  该文件为规范性文件,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

                          

  厅律师工作处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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