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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1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的必要性

  年度执业考核是加强司法鉴定和公证执业监管的重要措施,一方面能够有效提升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和公证行业监督管理效能,另一方面也是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管理规范化、增强司法鉴定人和公证员依法规范、廉洁诚信执业意识的重要举措。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司法部尚未出台司法鉴定执业考核相关制度规范,缺乏司法鉴定执业考核机制,在实际执业监管中,我省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和我省司法鉴定条例组织实施年度执业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加强执业监管的基本手段和编制司法鉴定年度名册的重要依据,形成了一定的经验。在公证管理方面,司法部于2007年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司发通〔2007〕67号),明确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我省按照《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每年按期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开展年度审核登记工作并延续至今。但是,随着司法鉴定和公证工作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各项规章制度日益健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职责权限进一步明晰,信息交流渠道进一步拓宽,现行考核机制中的个别项目已经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影响了年度考核工作实效因此,有必要制定适应我省司法鉴定和公证工作实际和操作性强、内容较为全面的年度考核办法从制度层面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进行规范。

  二、制定依据

  《考核办法》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配套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执业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便于司法行政机关操作使用。

  三、起草过程

  我局在总结历年考核经验的基础上,遵循司法鉴定和公证业务发展规律,针对年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分别起草了两个《考核办法》初稿,初稿形成后向厅机关各处室局、各市(州)司法局、省司法鉴定协会、省公证协会、各司法鉴定和公证机构分别征求意见建议,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两个《考核办法》共征求到62条建议,对其中关于逻辑结构、文字表述、合法合理性建议进行了采纳;经修改后,又向提出修改意见的处室、机构再次征求意见,各单位均反馈无修改意见,最终形成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和措施

  《青海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办法》《青海省司法厅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送审稿),条文均为五章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部分对制定目的和依据、考核工作原则和组织实施层级进行了明确;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方法对考核内容、考核周期、考核方法、评价等次进行了明确;第三章考核程序和要求对考核材料、考核步骤进行了明确;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对评先评优、职级晋升做进一步说明,附表中围绕政治建设、队伍建设、执业规范、资质认定、业务能力、案卷质量等进行了细化打分,方便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情况进行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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