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青海省司法厅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青海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必要性

制定《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2021年6月29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公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公证机构运行机制,增强公证机构活力,规范公证机构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与7家省相关单位联合印发,协同推进公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

  二、主要目标

  《实施意见》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紧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持续深化推进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改进公证服务方式,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效率开展公证服务,助力实现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公证服务方式不断优化创新,公证服务质量和公信力全面提升,人民群众获得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捷化程度显著提高,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三、制定依据

  《实施意见》主要依据《公证法》,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结合当前我省公证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学习宁夏、河南、广东等外省经验,制定《实施意见》。

  四、起草过程和意见采纳情况

  该《实施意见》按照分管厅领导要求,由厅司法鉴定和公证管理局组成调研组于2022年4月深入5个市(州)、15个县及所属公证机构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公证行业内部、厅机关各处(室)局征求修改意见,对相关意见建议吸收采纳后,于6月20日和9月26日分两次以书面形式向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3家相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共征求到反馈意见33条。在修改完善过程中,司法鉴定和公证管理局与提出修改意见的单位反复沟通,多次与省委机构编制部门协调,在全面吸纳意见建议后,于2023年2月23日完成《实施意见(送审稿)》,提交厅立法二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了会议审议稿,经2023年2月27日厅长专题会议审议通过,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

  五、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加强组织领导三个部分,施落到实处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确保改革措施和任务落地见。主要内容包括18条具体举措。

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有力地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

)加强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强化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党组(党委)对公证行业和公证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健全公证行业和公证机构党组织,优化组织设置,完善党建工作制度, 探索建立党组织参与公证机构业务发展、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决策的工作机制,有效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落实公证体制改革政策。按照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的通知》(司发〔2017〕8号)及中央改革文件要求,加强沟通协调,落实部门责任,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各项改革举措,结合公证实际,在保证现有财政供给政策的基础上,探索推进全省公益二类公证机构推行编制备案制、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最大限度激发公证机构活力。

(四)均衡配置公证服务资源。推动基本公证服务综合发展,加大对公证资源不足地区政策扶持。无公证机构的县,可结合实际按程序设立,鼓励发达地区公证机构通过对口援建、交流培训等形式支持欠发达地区公证机构建设发展。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公证服务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的政策扶持和培训工作,解决偏远地区无公证员的问题,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基本公证服务需求,提高公证服务的均等化、可及性水平。司法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合理调配使用公证人员,确保公证服务资源均衡配置。

)规范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制定青海省合作制公证机构管理办法,突出公证机构党的建设,坚持和强化公证的公益性、非营利性,设立变更注销、管理运行模式、产权归属、利润分配等作出规定,规范合作制公证机构章程,健全完善合作制公证机构运行管理制度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证行业发展等因素,规范有序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激发行业发展动力。强化合作制公证机构执业监督和执业保障,全面提升执业能力和水平。

(六)完善公证机构保障机制。加强县级公证机构建设,加大鼓励扶持力度,推动县级公证事业正常发展,按照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公证机构改革后财政经费的通知》(青财政法字〔2017〕2221号)文件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核定财政补助比例和支出保障范围。公证机构设立独立财务号,按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收取公证服务费,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做到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证事业发展。健全公证机构独立法人地位,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公证机构事业发展基金、绩效工资分配责任赔偿等管理机制。

(七)强化便民利民为民服务。切实增强公证机构、公证员为民服务意识,强化担当作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认真办理涉及人身、财产、家庭关系等民生领域、社会矛盾易发多发领域的公证业务。全面实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公证机构一次性明确告知申办公证所需资料及获取材料的途径和方式,实现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规范和精减公证证明材料,凡是能够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材料,不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供推行公证远程受理、网上办证等服务,对具备网上申办条件的公证事项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

(八)保障特殊群体服务需求。加强公证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制定公证法律援助服务规定,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费。对于低保边缘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开通绿色服务通道,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提供上门服务,推动公证服务公平共享。

(九)开展公证公益法律服务。完善政府购买公证公益服务机制,推动将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纳入各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当地人民群众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制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具体指导标准,支持公证机构在减灾救灾、乡村振兴、污染防治、疫情防控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引导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优先保障劳动、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民生类基本公证法律服务需求,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创新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推进公证服务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民营企业、促进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现场监督、司法辅助业务、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等领域的实践。充分利用公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主动对接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研究推出个性化、精准化的公证服务。支持、鼓励公证机构、公证员积极拓展创新服务领域和项目,创新服务模式和方法,努力满足宽领域、多样化的公证服务需求。

(十一)明确公证管理职责权限。依法明确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权限,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的指导、监督职责,负责加强党建、推进改革、制定政策、强化监管、队伍发展等。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在业务指导、拓展服务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信息化建设、教育培训、行业惩戒、维护合法权益、理论研究和宣传等方面发挥作用。

(十二)健全完善从严监管制度。健全司法行政和行业协会“两结合”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公证执业监管、公证质量检查、公证投诉处理、违规行为处罚、行业自律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公证执业活动稽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公证业务办理全面登记、全程可控、全网留痕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案卷质量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年度审核登记、投诉处理等方式,加强执业活动常态化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对公证执业过程的监管畅通公证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渠道。

(十三)加强公证服务价格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文件要求,制定符合公证机构公益性和社会职能的《青海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列出服务项目清单,根据办理频次和成本测算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政府定价(含指导价)范围和收费标准将可替代性强、竞争较为充分或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公证服务项目价格可由市场调节。会同价格财政等职能部门开展公证执业联合检查加强对公证机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情况的审计监督。

(十四)从严惩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加大执业监管力度,加强对公证从业人员执法监督,依法调查核实公证机构、公证员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触碰公证执业底线的情形“零容忍”。健全完善公证赔偿制度,严格落实公证机构公证员赔偿责任。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定期通报、曝光公证执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十五)加强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打造“互联网+公证”模式,健全完善与民政、公安、人社、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数据共享查询机制,扩大数据共享部门范围,加大区块链、云计算、数字签名等信息技术运用,探索、吸收高新技术在公证中的应用,提升公证政务服务效能和为民办事效率。推进公证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健全公证电子档案查询利用机制推行电子公证书、海外远程视频、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电子证据保全等公证事项服务,不断满足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公证服务需求。

十六)建设高素质公证员队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贯彻“崇法、尚信、公正、求真”的执业理念,坚持中立、独立、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加大公证员选拔、任命和考核任职工作力度,提高公证从业人员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公证行业不断提升公证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完善公证员登记、培训管理、考核监督和职称评审机制,规范公证员教育培训,强化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

十七)加强职业保障。改善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环境,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公证当事人失信联合惩戒联动机制,依法追究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暴力妨害公证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落实公证调查核实权,公安、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公证员依法调查核实工作予以配合。

(十)加强公证协会建设。强化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党组(党委)对公证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充分发挥公证协会党组织作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不断加强公证协会党的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实公证协会人员力量,落实公证协会专门办事机构人财物保障。健全完善公证协会议事规则,发挥工作委员会作用,完善行业规范、业务指导。

六、解读处室及政策咨询电话

咨询部门: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和公证管理局

  人:付秋实

联系电话:0971-8233380


【打印正文】 【字体: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