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自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制度建立以来,各市州司法局、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认真履行报备职责,及时、规范完成报备工作,但也有个别地区和部门存在漏报、迟报、“打包”报备以及不规范报备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履行报备职责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是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对政府权力实行层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第20条明确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规范性文件签署后,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第21条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通过本级政府公报或者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第23条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时限,规定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送备案。第24条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需报送的材料,需要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核意见各2份。为全面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原意、依据及创新做法,请各市州司法局、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备案时,将主要条款的上位法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各市州司法局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同时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向本级政府作出年度报告,并抄报省司法厅。各市州司法局、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第99号令规定的时限、格式、要求进行报备,省司法厅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坚决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严格备案登记审查标准
(一)准确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程序。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第18条有关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制定机关有关会议审议决定,州、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省司法厅将在备案审查时依法予以纠正。
(二)严格规范备案报告格式。各市州司法局、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报备规范性文件时,备案报告中的备案机关应为“省政府”,文本报送至省司法厅。备案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日期。备案报告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暑名机关相一致。各市州司法局、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在备案报告中应加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印章,不得以“备案审查专用章”及各市州司法局印章代替。
(三)严格规范报备文件格式。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般应间隔30日以上,不得笼统规定为“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应当明确具体施行日期;部门联合规范性文件由联合制定的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后公布,使用主办部门的文号,主办部门应当排在发文单位首位。
(四)严格落实有效期制度。根据省政府第99号令第32条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标注的有效期不限于5年)。未规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确定为5年;名称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确定为2年。
三、认真做好报备工作
(一)做好纸质文本报备工作。请各市州司法局、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以及合法性审核意见按规定格式装订成册(A4纸),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以及合法性审核意见均需套红,一式两份报送省司法厅备案(格式见附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机要交换或者邮政寄递的方式送省司法厅立法二处,不得通过快递企业寄递。
(二)做好电子文本报备工作。各市州司法局、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0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以及合法性审核意见的电子文本(Word版)按照要求上传到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系统。对于报备格式不规范以及规范性文件内容有问题的,将依法予以纠正。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系统端口在青海司法行政网“青海司法行政业务管理平台”栏目中,登录网址为:http://118.213.59.122:8888/page/back/ 。
(三)准确填写电子报备事项。为确保备案信息统计准确无误,请各市州司法局、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认真填写电子报备事项,如果报备系统出现故障不能及时报备时,请及时联系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工作人员。
四、加强沟通协作
请各市州司法局、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报备工作人员严格按照《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的有关规定履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报备工作人员发生调整时,要做好工作衔接,保证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高质高效开展。
纸质文本邮政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11号
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邮政编码:810000
机要交换地址:省司法厅办公室(转立法二处)
联系人:张富财、杨 鹏
联系电话:0971-8247609(传真)
附件:1.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2.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青海省司法厅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
X X X市(州)人民政府
XXX府规备字〔20XX〕 号
关于《×××》的备案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
现将我市(州)×年×月×日公布的《×××》(文号)、起草说明及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2份报请备案。
×××市(州)人民政府(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青海省X X委(办、厅、局)
XXX规备字〔20XX〕 号
关于《×××》的备案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
现将我委(办、厅、局)×年×月×日公布的《×××》(文号)、起草说明及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2份报请备案。
×××委(办、厅、局)(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