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2021年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各市、州司法局,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法制工作机构:
2021年,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要求,扎实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合法性审核、专项清理等工作,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
取得新成效。
一、加强备案审查,着力纠正报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省司法厅严格按照省政府第99号令要求,履行备案审查职能,采取常规审查和集中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市州
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报备的18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经审查,迟报15件,报备及时率为92%;要件不齐全或格式不规范的13件,报备规范率为93%。其中,市州政府报备52件,占总报备数的28%;省政府各部门报备137件,占总报备数的72%。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制发的17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在青海省司法行政网进行了统一公布,“三统一”率达100%。从报备情况来看,2021年仍存在个别地区和部门报备不及
时、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文件报备不及时的问题仍然存在。个别地区和部门未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备”的要求,全年共有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及时报备,导致备案审查工作滞后,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纠正。如,省地震局制发的青震联发〔2021〕1号文件,属多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因报备不及时,撤回修改的难度大,造成工作上的被动。海北州、省工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仍存在报备不及时的问题(迟报文件见附件目录)。海北州全年共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只按时报备1件,其余4件经多次催报后才予以报备,其中1件迟报近4个月,1件未报备,严重影响了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报备要件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部分地区和部门报备的文件中仍存在报备要件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如海西州报备的西政办〔2020〕87号文件文号和印发日期错误;海北州报备的北政〔2021〕56号文件编号错误、北政办〔2021〕42号文件有效期表述不规范;省发改委报备的青发改项目〔2021〕712号文件名称与附件不一致,有效期表述不规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备的青建工〔2021〕330号电子文件中无统一编号、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纸质文件中无合法性审核意见;省体育局报备的青体办〔2021〕93号电子文件中无统一编号、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三是文件界定不准确的问题仍然存在。个别地区和部门文件界定仍不准确,如省水利厅报备的《青海省水利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只是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内部公文,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海北州报备的《海北州州对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海北州州本级预算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黄南州报备的《中共黄南州委办公室 黄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黄南州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属于黄南州委文件,应当纳入党内规范性文件管理范畴,不应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报备。
二、严格合法性审核,努力提高文件制发质量
2021年,各地区各部门合法性审核工作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严格审核把关,扎实推进合法性审核工作迈上新台阶,为政府依法决策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合法性审核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2021年,省司法厅共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转送的7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112件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共提出审查意见586条,合法性审查率达100%,96%以上的审核意见被采纳。从审核情况看,2021年合法性审核的文件数量比2020年的104件增加81件,2020年比2019年的68件增加36件,合法性审核文件数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核数量增加明显,仅2021年就有112件,占总审核数的60%以上。
二是对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省政府信长星省长高度重视合法性审核工作,在省政府常务会上,对合法性审核工作专门作出指示,提出把好“五个关”的要求,即合法关、政策关、文字关、风险关、程序关。按照信省长指示,我厅认真研究合法性审核工作,创新审核方式,加大审核力度,扎实推进合法性审核工作。如,2021年7月至9月,先后3次对省政府办公厅转送的《青海省加强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实施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核,提出的9条审核意见均被采纳,确保了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省政府就该文件形成的专题报告得到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同志的批示,信长星省长和刘超副省长也分别作了批示,充分体现了合法性审核工作在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合法性审核中仍存在把关不严、质量不高的问题。从各部门报备的文件来看,部门合法性审核工作仍存在走形式、把关不严、审核质量不高等问题。如,省国资委制定的《青海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省粮食局制定的《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中规定了“通报批评”的内容,因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将通报批评增设为行政处罚种类,如无上位法依据,规范性文件中不得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省医保局制定的《青海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实施方案》是以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和适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违背了省政府第99号令第四条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制定主体不合法,是无效文件。省林草局提交省政府审议的《青海省关于解决遗留征占用草原项目未办理审核审批手续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已经取得批转权限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再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手续”的规定,与草原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不利于草原遗留问题的合法有效解决。
三、扎实开展专项清理,彻底清除制度障碍
2021年,按照国务院及司法部有关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结合长江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和行政处罚法、计划生育法重新修订的实际,我厅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了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行政处罚和计划生育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一是开展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完成了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共清理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4件。其中,省级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30件、市州级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均不存在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保护有关精神、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清理中,果洛州、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环境保护厅等地区和部门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报送清理结果准确及时。
二是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了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共清理出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规范性文件35件,其中拟修订34件、已修订1件。此次清理中,海南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等部门积极配合,主动组织清理,将设定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省财政厅根据清理目录对单销号,对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9件规范性文件采取“打包”方式进行了修改,并及时公布了修改结果。
三是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认真对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清理,我省制定的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8件,其中拟废止1件,拟修订4件,已废止5件,继续保留8件。此次清理中,省卫生健康委作为此次专项清理的重点部门,对清理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工作开展不扎实,报送清理结果不及时,上报给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清理数据不准确。清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地区有:西宁市、果洛州、海南州。
四、2022年工作要求
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合法性审核以及清理工作任务将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各级报备机构要加强对备案审查制度的深入学习研究,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衔接机制,加强与办公室的紧密合作,拟文、审文、发文前要互通有无,及时掌握文件制发情况,确保文件制发实现全过程监督,有效避免报备不及时、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等问题。本年度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备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次年的1月20日,逾期的将列入次年文件目录中进行通报。
二是不断提高合法性审核能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确保审核人员岗位的稳定性,解决好文件无人审、不会审的问题,适当减少审核人员非审核工作量,保证审核人员充足的审核时间。优先提供审核人员学习培训的机会,有效解决好审核人员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为审核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三是认真组织开展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工作。2022年,将组织开展全省第五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提前谋划,安排专人负责清理工作,各市州、县司法局要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全面清理工作不留死角,保证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改革同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要注重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好专项清理,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效。
四是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延期至2022年5月召开,请西宁市司法局提前筹划,紧密部署,加强沟通,认真做好会议前期准备工作,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做好参会准备,确保会议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同时,请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安排好2022年的学习培训工作,指派专人参加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的能力水平。
附件:2021年度市州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目录
青海省司法厅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