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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厅立法二处 发布时间:2024-07-17 浏览次数: 【字体:

QHFS28-2024-0001

青粮财〔2024〕8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各分(支)行,省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充分发挥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的融资增信作用,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推动粮食产业发展,研究修定了《青海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粮食局

青海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2024716

 

青海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要求,进一步加大粮食市场化收购信贷支持力度,切实增强粮食企业融资和化解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6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海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青海省财政厅、从事粮食收购的参保企业共同缴存于农发行青海省分行确定的信用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防范和缓释对缴纳使用信用保证金企业发放市场化粮食收购所形成的信贷风险的引导性补偿资金。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服务改革、服务市场。保证金的建立、使用和终止要全面服务于粮食收储体制改革大局,进一步发挥保证金为粮食企业入市开展市场化收购融资增信作用,有效解决市场化粮食收购资金问题,降低粮食企业融资成本,促进特色粮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政府主导、齐抓共管。建立粮食收购融资政银担机制,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自愿、共同出资建立保证金,强化政府统领职能,推进多方筹集资金,完善共同管理模式。保证金实行名单制,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按名单统一管理、封闭运行,采取市场化运作、风险共担的方式,确保保证金运行规范有序、安全高效。

(三)规范收购、保障安全。坚持保证金的管理使用有益于促进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的落实,有益于地方政府“花小钱买机制”,有益于引导信贷资金入市,有益于粮食企业融资增信和有益于银行防控贷款风险。各方主体要严格按照职责、义务,共同履职践约,共同防范、应对、承担和化解资金风险。要确保收储规范、收购粮食安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青海省分行和省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为成员单位的青海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小组),以联席会议形式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

第五条 保证金管理小组负责制定、解释、修订保证金实施细则;负责保证金管理组织、协调工作,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保证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督导;确定参与信用保证金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保证金名单”),审议信用保证金退出、代偿事宜。负责保证金运行管理及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协调追偿等事项。

第六条 成员单位职责

省粮食局:负责牵头制定(修订)保证金实施细则,按每个粮食收购年度提前向保证金管理小组提供经过初核的保证金名单,组织综合协调保证金管理小组审议保证金代偿事宜,协调农发行追缴代偿资金。

省财政厅:负责归集省财政出资,并监督财政出资保证金的使用。

省农发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企业贷款基本条件,审核企业贷款资格,自主决策、独立办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及时受理、调查、审批、投放贷款、贷后管理,组织追缴代偿资金,在粮食收购期间定期向保证金管理小组通报贷款审批、投放和收回等情况。

省农担公司:负责审核企业担保资格,做好1000万元(含)以内贷款企业的保证担保和保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证金筹集管理

 

第七条 保证金构成。保证金由省财政厅和参与信用保证金企业共同出资构成。

第八条 保证金账户。省财政厅在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开立的粮食风险基金账户中分账核算财政出资信用保证金,独立核算、专项用于贷款损失补偿。企业在贷款银行开设信用保证金专户,缴存企业出资部分。

第九条 保证金归集。财政出资由省财政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出资额度,具体出资额度为2000万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出资缴存到企业信用保证金专户,缴存额度应按照申请贷款额的10%执行。企业应使用自有资金缴存信用保证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职工及社会集资、预收货款等非权益性资金缴纳信用保证金。

第十条 保证金管理。保证金存款利率按照农发行总行相关规定执行。由参与粮食企业、农发行贷款行、保证金管理小组三方签订《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管理协议》,明确信用保证金的用途、筹集、管理、使用等条款。

第十一条 保证金退出。保证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企业认缴后,原则上年度内不得退出。保证金退出需要保证金管理小组签批,具体退出流程为:企业申请---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签字确认---保证金管理小组负责人签批---农发行贷款行办理资金汇划。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退还已认缴的保证金本金。

(一)未通过银行授信限额核定,自行缴存保证金的,可申请全额退还;

(二)通过银行授信限额核定,缴存保证金后但未签订三方协议的,可申请全额退还;

(三)通过银行授信限额核定、签订三方协议并缴存保证金后,未通过贷款审批或通过审批后三个月内未使用贷款并提出退出申请的,可全额退还。

贷款银行收回企业全部贷款本息后,参保企业可按实缴保证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收回出资,也可将出资继续保留在账户,参与下一粮食年度的保证金运作。

第十二条 资金利息。资金产生的利息包括:企业缴存资金产生的利息和财政出资产生的利息。企业缴存保证金产生的利息归企业所有。财政出资产生的利息用于增加保证金资本金。

 

第四章  资格审定

 

第十三条 贷款对象。适用于已向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列入经保证金管理小组审核的“保证金”名单,已缴纳相应信用保证金,在农发行贷款行开户的重点粮食收购企业。

第十四条 贷款用途。专项用于市场化收购本省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小麦、青稞、油菜籽及特色小杂粮(蚕豌豆和藜麦)。

第十五条 准入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

(一)财务状况。经营期3年以上,且近两年没有发生连续亏损,每年存货周转1次(含)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下。因承担政策性储备任务导致资产负债率和存货周转次数达不到标准的,可适当给予1-2年过渡期。

(二)仓容。有效仓容满足申请贷款所对应的粮食收购量。

(三)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不低于L14级(含)。

(四)信用状况。企业法人以及实际控制人道德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政策性贷款欠息除外),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无重大民事经济纠纷及涉诉案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涉毒、涉赌等违法、违规记录。

(五)统计。纳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的企业,并如实填报统计数据一年以上的。

(六)其他情况。对于因农发行信贷政策、贷款制度办法出现调整或修订的情况,相关准入条件按照其最新贷款制度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审查程序。通过保证金名单审查的企业,视同有资格参与保证金贷款增信业务。

(一)企业申请。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粮食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在每年4月底前向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加入保证金名单,并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营业执照、粮食收购备案证明、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信用评级等其他佐证材料。由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汇总审核。省粮食局对各地上报的保证金名单进行汇总并复核,于每年5月底之前向省保证金管理小组各成员单位提供保证金拟支持名单。

(三)统一确定。省保证金管理小组于每年6月底前对省粮食局提供的复核名单进行确认,并由省粮食局对确认的保证金名单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方可申请增信贷款业务,但不作为增信贷款担保依据。

 

第五章  资金缴存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保证金名单企业按拟贷款额度,分别向当地农发行贷款行或农担公司提交申请,同时填报《企业参与粮食收购信用保证金申请表》(附件1)。其中:拟申请1000万元(含)以下贷款额度的企业由农担公司会同农发行贷款行进行初审;拟申请1000万元以上贷款额度的企业由农发行贷款行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评级授信。收到企业申请后,农发行贷款行和农担公司应及时收集企业相关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意见,报省农发行、省农担公司进行信用等级评定、项目评审,开展尽调,审查企业的贷款及担保条件。

第十九条 审核确认。农发行青海省分行、省农担公司、省粮食局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省保证金管理小组办公室。由省保证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将《企业参与粮食收购信用保证金申请表》提交省保证金管理小组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签订协议。农发行贷款行、省农担公司收到答复意见后,由农发行贷款行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企业。参与企业与保证金管理小组、农发行贷款行签订《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管理协议》(附件二)。

第二十一条 名单公布。保证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将通过贷款的企业名单,分批在省粮食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参保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认缴数额,将资金存入在农发行贷款行开立的信用保证金专户。

 

第六章  贷款(担保)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贷产品。根据企业粮食经营的方式,运用农发行农产品购销储贷款项下营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 贷款额度。贷款总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农担公司出具担保函及放款通知书,由农发行贷款行按额度放贷;对于贷款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其存量贷款中已由省农担公司提供担保且后续无法增加担保额度的,或本次申请贷款金额超过省农担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由农发行贷款行参照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方式执行。

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发行贷款行原则上按实际缴存到位保证金总额度的5-10倍发放市场化收购贷款,具体企业贷款额度,根据企业信用评级、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企业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贷款、担保方式。企业固定资产要应抵尽抵、贷款形成存货抵押,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及其配偶要签订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除外)。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内,且由省农担公司为本次申请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与省农担公司签订委托担保保证合同。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期限。按省农担公司及农发行购销储贷款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最近一期公布的一年期LPR。

第二十八条 利息补贴。为更好支持小微和农牧业企业的发展,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落实财政补贴政策,进一步降低贷款主体的融资成本。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由省农担公司按照省财政厅贴息政策规定进行补贴。

第二十九条 还款方式。贷款采用按季结息,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分期还款或到期一次性偿还的方式。

第三十条 资金管理。贷款企业至少按收购资金总需求10%的自有资金参与收购,先使用自有资金后使用贷款资金。农发行贷款行在核实贷款条件,取得放款核准后,严格按照金融监管部门和农发行相关规定以及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 贷款管理。对参与保证金收购的企业,农发行将按照信贷管理办法给企业设定最高贷款累放额和最高贷款余额,实行“双限”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贷(保)后管理。农发行贷款行要按照封闭运行管理要求开展库存监管,定期核查贷款企业库存,确保库贷一致,跟踪贷款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纠正。对借款人销货回笼货款进行监控,要加强销货款管理,销货款必须全额或按贷款比例回笼至农发行账户。实行“双结零 ”管理,切实做到钱随粮走、购贷销还。

第三十三条 风险防控。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和省农担公司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加强企业增信贷款业务管理,适时开展库贷核查,确保企业做到库贷相符、购贷销还、资金安全,并不定期向保证金管理小组通报相关情况,共同做好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第七章  保证金代偿

 

第三十四条 代偿原则。省农发行、省农担公司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由信用保证金进行过渡性代偿,代偿的贷款本息由贷款企业在代偿发生后三个月内全额补充到位。当财政出资信用保证金代偿资金达到规模的75%以上,保证金暂停运行。

其中存在以下事项,不予代偿:

(一)贷款行、省农担公司与参保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或抵(质)押无效,发生经济损失的;

(二)存在串通贷款、恶意欺骗,发生经济损失的;

(三)贷款行实际放款额、省农担公司实际担保额度,超过核定贷款额度的;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不予代偿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还贷通知。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按贷款额度,农发行应向贷款企业送达归还贷款书面通知,由省农担公司提供担保的,农发行贷款行、省农担公司应共同向贷款企业送达贷款到期还款提醒。

第三十六条 启动代偿。如发生代偿事项,贷款到期日次日贷款行先扣划企业自身缴存的保证金,代偿贷款本息,剩余未偿还贷款本息由贷款行填写《信用保证金代偿申请表》(附件3)附相关佐证材料,省农发行、省农担公司、省粮食局提出代偿意见后,向保证金管理小组提出申请。保证金管理小组收到代偿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最多可延长2个工作日。省保证金小组审批后,由各方按照代偿比例及时支付给农发行。

第三十七条 代偿额度。

(一)对于由省农担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先扣划企业自身缴存的保证金,剩余未清偿部分由省农发行、财政出资保证金、省农担公司分别按照2:3:5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对于由省农担公司未提供担保的贷款。先扣划企业自身缴存的保证金,剩余未清偿部分由省农发行、财政出资保证金分别按照2:8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十八条 代偿处理。代偿企业需足额偿还代偿信用保证金,按农发行加罚息标准承担代偿日至偿还日期间的利息费用。使用信用保证金代偿时,要经信用保证金管理小组对贷款损失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定性,确定是否由信用保证金代偿,并规范办理资金转账和贷款偿还各项手续。

第三十九条 资金追缴。使用保证金代偿的,保证金管理小组协助省农发行、贷款行及省农担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收缴银行存款、变现其他资产等方式追缴代偿资金。追缴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保证金代偿时的比例原渠道退回。

第四十条 损失确认和核销。由农发行、省农担公司和保证金管理小组在采取必要措施后,超过一年仍未能追缴回的部分(含应由被代偿期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依法院判决、清算组清算、债权人公告等方式确认损失并报保证金管理小组履行核销程序。

第四十一条 奖惩机制。对当年未使用信用保证金代偿贷款本息的企业,以后约定期限内在申请贷款时适当提高放大倍数;对当年使用信用保证金代偿贷款本息的企业,取消下一年度参与保证金资格;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将企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列入失信名单,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建议其主管部门依党纪政纪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省信用保证金管理部门、农发行各贷款行、省农担公司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保证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三条 年度内发生信用保证金代偿损失、影响保证金存续期内正常运营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信用保证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6日。2021年12月20日由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财政厅、青海银保监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印发的《青海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实施细则(试行)》(青粮财〔2021〕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参与粮食收购信用保证金贷款申请表

2.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金(企业缴存)管理协议

3.信用保证金代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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