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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厅立法二处 发布时间:2024-05-20 浏览次数: 【字体:

QHFS08-2024-0001

青民202440

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有关要求,规范开展全省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青海省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已经2024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并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不予处罚清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包括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事项,具体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

对《不予处罚清单》所列的9项行政处罚职权事项,经调查符合适用条件的,依法予行政处罚,对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未列入《不予处罚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酌定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执行。

二、适用条件

(一)轻微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辐射区域和人群范围较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2.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影响或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二)首违不罚事项应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

1.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民政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违法行为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3.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三、适用程序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场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和证据采集保存,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行政处罚。原则上,作出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1.立案后,执法人员在查清违法事实、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要求并依法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2.对当事人未及时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当事人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现场核查改正情况,确已改正的,依法作出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于不能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确已改正的,依法作出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教育提醒;当事人未按期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裁量尺度,避免处罚决定畸轻畸重。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严格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将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运用与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效衔接,适用时,应当在对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避免出现应罚不罚或类案不同罚等过罚不相当的情形。

(二)严格落实三项制度,确保案件办理公平透明。各级民政部门在办理轻微违法行为予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执法案卷制作和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强化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各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案卷评查、案件抽查等方式对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检查,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予行政处罚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级民政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情况及执法实践,对《不予处罚清单》事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加强普法宣传,营造良好尊法守法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尊法守法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共同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青海省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20246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614

 

附件:青海省民政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青海省民政厅

                            202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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