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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厅立法二处 发布时间:2024-05-09 浏览次数: 【字体:

QHFS17-2024-0002

青交〔202483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青海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430日第6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2458


 

青海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产投入,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加固等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适用本办法。从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筹措有章、支出有据、管理有序、监督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以招标控制价所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计提,提取标准不得低于1.5%,现行标准若有变更,按变更后的相关标准计提。相关公路水运附属设施,国家及青海省对于其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分别确定各合同段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以总额价形式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作为固定报价,包含在招标控制价中,不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当在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同招标文件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对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进行报价。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设施、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具体使用范围和清单详见附件。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的工程定额清单中已明确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不再重复计量,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以下内容不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的范围:

    (一)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按照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费用。

    (四)除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共同认定外,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以及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五)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合同工程量清单或100章无单独列支的可以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六)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排桩挡板、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为防止人员坠落围护的安全措施可以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七)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八)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单列或包含在100章内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费用。

    (九)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费用。

  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工程量清单、总额或比例、计量支付方式与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项目法人、项目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提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和生产需要,制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使用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编制逐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附相关凭证)。

    (二)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向承包单位支付至少50%安全生产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于分包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将至少50%安全生产费用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按费用使用范围要求全部落实到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再重复提取。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退回项目法人。

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包干应根据工程进度逐月计量,现场计量、分期支付。按照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审批支付的程序与工程计量价款同时进行。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痕迹管理资料台账及相关支出凭证,严格管理流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加大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同时跟踪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应当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采用总包单位统一计取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  项目法人应当将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纳入合同、信用、审计管理范畴,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  项目法人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或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少于投标报价时,余额部分应当不予支付,项目法人可以责令暂停施工或者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同时暂停监理单位的同比例工程监理费用。

第十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提取、支付以及挪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为检举、控告和投诉,对于违规情况属实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二十  各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监管细则。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二  本办法自20246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4610日至202969日止。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于2018917日发布的《青海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青交安〔20182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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