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工作指南》的通知
QHFS71—2024—0011
青国资监〔2024〕117号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规范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切实提升问题线索办理质效,省国资委制定了《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
2024年6月28日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
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分类处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工作指南(试行)》《青海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青企改办〔202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青海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是指监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问题线索。
第四条 本指南所称分类处置是指省国资委监督追责处对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后,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问题线索来源以及涉及企业级次、责任人及相应干部管理权限、资产损失金额、造成的不良后果等情况,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的核查、督办、提级办理或者移送等方式开展分类处置工作。
第五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事实或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提出分类处置建议,与初核报告一并经省国资委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对未发现因违规经营投资应当追究责任的,报经省国资委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了结。
第六条 分类处置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分层开展工作。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与问题线索移交方充分沟通,有效利用移交方工作成果。应当注重利用信息化、数据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 分类处置问题线索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照知悉范围开展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工作信息。
第二章 核查
第八条 经初步核实后的以下问题线索,监督追责处应按核查方式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核实违规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等。
(一)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业务监督等机构和部门日常或专项工作移送,涉及监管企业集团层面、形成重大资产损失、违规情形严重的;
(二)其他违规经营投资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后果,具有典型性的。
第九条 核查分为直接核查和联合核查两种方式。对案情复杂、情节严重、保密性强,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和风险,或者涉及监管企业集团层面的,由监督追责处直接核查。对案情比较复杂、情节较重,涉及监管企业二级及以下企业层级的,由监督追责处与监管企业组成联合工作组,采取联合核查。根据需要可以征求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共同参与核查工作。
第十条 核查应制定书面核查工作方案经省国资委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核查程序。核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问题线索初步核实情况、采取核查方式的依据、可能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织准备情况、核查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 开展核查前,应向被核查企业印发通知,明确核查追责问题线索、核查方式、时间安排,以及配合核查、保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方面的具体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核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并出具专业鉴证意见,也可结合核查实际组织监管企业监督追责专业人员参与工作。核查过程中,监督追责处可要求有关监管企业同步开展对二级及以下企业的核查工作,提高核查效率,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三条 具体核查工作依据《青海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青国资监〔2022〕1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督办
第十四条 督办是指监督追责处对监管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督办分为挂牌督办和指导督办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 经初步核实后的以下问题线索,监督追责处按挂牌督办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业务监督等机构和部门日常或专项移送,涉及监管企业集团层面、形成较大资产损失、违规情形较为严重的,或涉及监管企业二级及以下企业层级、形成重大资产损失、违规情形严重的;
(二)监督追责处处务会研究决定报省国资委分管领导同意挂牌督办的。
第十六条 经初步核实后的以下问题线索,监督追责处按指导督办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业务监督等机构和部门日常或专项工作移送,除列入监督追责处核查和挂牌督办事项以外的;
(二)监管企业按照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业务监督等机构和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自查发现的;
(三)监管企业按照责任追究报告机制反映的。
第十七条 挂牌督办和指导督办应当分别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台账载明问题涉及的监管企业集团和二级及以下企业名称、层级、来源、概况、受理和发生时间、资产损失或损失风险、责任追究进展和完成情况、督办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十八条 督办应当形成工作方案,挂牌督办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涉及的主要企业和问题、问题线索初步分析、选择督办方式的依据、督办工作标准和要求、督办时间安排和任务分工等。挂牌督办工作方案应当经省国资委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指导督办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涉及的主要企业和问题的概况,督办工作标准和要求、督办时间安排和任务分工等。指导督办工作方案呈报省国资委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督办应当以适当方式通知相关监管企业。挂牌督办一般以函形式印发督办通知,明确核查追责问题线索、完成时限、书面报送材料等工作要求。必要时,可同步组织企业召开专项督办部署会议。指导督办可以通过电话或会议方式通知监管企业。
第二十条 督办应当综合采取现场调研检查、书面报告审核、专题座谈会议、日常电话沟通等形式进行。现场调研检查可以组织监管企业监督追责专业人员参与。挂牌督办的问题线索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一般每月开展一次现场调研检查。指导督办可以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督办工作坚持违规必究、客观公正、责罚适当等原则,衡量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是否到位。挂牌督办应围绕“定性、定损、定责、定罚”各个环节,重点审核企业在核查中对问题性质认定、损失认定、责任人范围认定、责任划分和处理等方面。指导督办应当重点审核企业核查是否做到应追尽追,责任追究处理与问题性质、损失是否相匹配等。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督办问题线索的核查追责工作。省国资委委领导批示提出明确时限的,按照批示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挂牌督办的问题线索,监督追责处应当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定期报送进展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完成情况报告。指导督办的问题线索,应当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定期报送进展情况,按期完成核查追责。
第二十四条 挂牌督办和指导督办的问题线索均实行销号管理。监管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在问题台账中销号;监管企业经核查发现移送问题中未发现违规情形,不需要追责的,在报告中明确列示,经省国资委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同意后,账销案存;问题复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但是监管企业积极推进,取得一定进展的,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完成时限。
第二十五条 挂牌督办问题线索办理完毕后应当向委领导报告。其中属于专项工作移交的多个问题线索,应明确牵头汇总要求,形成汇总报告。指导督办问题线索可以适当方式向委领导报告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同一家监管企业挂牌督办和指导督办同时存在的,按照挂牌督办方式统一履行方案制定和报送、通知、报告等程序,具体督办要求和工作标准按照挂牌督办或指导督办区别处理。
第四章 提级办理、移送和其他
第二十七条 提级办理是指因监管企业集团层面或二级及以下企业责任追究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省国资委可以自行提高或要求监管企业提高核查追责的主体层级,或者将指导督办、挂牌督办问题线索提升分类处置方式,直至由省国资委核查。
第二十八条 提级办理的问题线索依据本指南核查、督办等相应分类处置方式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初步核实或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依据有关规定,报经省国资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与省纪委监委或驻厅纪检监察组沟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三十条 督办过程中,问题线索涉及企业管理的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应当指导监管企业移送本企业纪检监察组或纪委。
第三十一条 违纪问题线索移送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主要违纪线索和相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 对问题线索除采取上述核查、督办、提级办理和移送处置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纳入关注等方式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委托相关部门监管的企业,在委托监管期间,本指南确定的省国资委各项监管职能,由委托监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可以参照本指南,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指南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