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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厅立法二处 发布时间:2024-04-24 浏览次数: 【字体:

QHFS71-2024-0008

 青国资202473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关于《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已经2024省国资委第四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

 2024423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授权由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行为
  第四条 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企业对外捐赠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
  ()自愿无偿。企业应坚持自愿无偿方式,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量力而行。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相应压缩。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程序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对外捐赠必须经过企业内部决策审议同意对外捐赠超过标准的,应当报省国资委审批同意后实施      

)诚实守信。企业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二章  捐赠范围
  第五条 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视同对外捐赠,按照本办法从严管理和控制。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办或者与其他主体共同举办教育、文化、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按照对外投资管理,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按照广告费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企业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变质及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 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支出,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拒绝。

 

第三章 捐赠规模

第九条 企业对外捐赠超过标准,以及超出年度全面预算范围的,应报省国资委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企业对外捐赠超过标准是指当年对外捐赠项目累计金额超过以下标准的

(一)净资产(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下同)小于10亿元的企业,当年累计捐赠金额达到10万元;

(二)净资产大于10亿元、小于100亿元的企业,当年累计捐赠金额达到50万元;

(三)净资产达到或超过100亿元的企业,当年累计捐赠金额达到100元。

 企业以下情形的对外捐赠项目,由企业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自行组织实施,在捐赠实施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备案。

(一)对于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

(二)对于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定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口帮扶援助和对口支持乡村建设发生的对外捐赠

(三)对于全面预算范围内,捐赠金额未超过应报省国资委审批标准的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对外捐赠项目累计金额包含第十一条所述情形企业审批自行实施的捐赠金额。若累计金额已达到需报省国资委审批的标准,再发生第十一条(一)或(二)情形的捐赠项目,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

 

章 捐赠管理

第十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纳入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并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未经批准,所属各级子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 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制定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决策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批流程,合理确定企业集团总部所属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和权限。

第十 企业实际发生对外捐赠事项应当严格内部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等,形成相关会议决议。

第十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项目是否超过累计金额标准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 企业对外捐赠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企业对外捐赠经办部门提出方案,征求企业审计和财务等部门意见,做好与董事会、经理层的事先沟通,完成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后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涉及“三重一大”的捐赠事项,提交党委会研究

(二)经企业内部决策审议通过后,对不符合自行实施条件的捐赠项目,向省国资委申报审批。申报应提供如下资料:

1.《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表》(附件1);

2.请示:说明捐赠具体情况,包括捐赠主体、捐赠事由、受赠对象、捐赠金额(财产构成及价值)、捐赠用途、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内部决策程序、财务部门审核意见等;

3.董事会(类似决策机构)决议

4.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三)省国资委研究审议后,及时向企业反馈审批意见。

(四)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批复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实施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 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收等制度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相关财务处理

二十 企业每年年末应总结当年实际捐赠情况(含自行组织实施项目)及预算执行情况,按捐赠日期顺序逐项填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年度对外捐赠汇总表》(附件2),于次年120日前报省国资委。

 

五章 监督检查

二十一 企业应定期组织内部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及时查找企业在对外捐赠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财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堵塞漏洞,及时整改。
  第二十 省国资委适时组织抽查企业捐赠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给予通报;对情节严重的、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益输送、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国资委、省直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委托相关部门监管的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在委托监管期间,本办法中确定的省国资委的各项监管职能,由委托监管部门负责履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52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523日。原《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统〔2011248关于省属出资企业对精准扶贫和美丽乡村建设帮扶资金捐赠及监督管理的通知》(青国资财2016271同时废止。

 

附件:1.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申报表

  2.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年度对外捐赠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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