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QHFS71—2024—0006
青国资产〔2024〕32号
各监管企业: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一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
2024年2月23日
青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监管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和债券违约风险,指导企业利用债券融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结合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是指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青海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等债券产品。
需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审批,在上述市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聚焦主业发展。监管企业债券发行应突出主业、聚焦实业,结合主业实业发展需要制定债券发行计划,保障省内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助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供资金支持。
(二)坚持分级分类管理。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管控监管企业整体资产负债水平和集团公司债券发行计划,监管企业依法依规决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加强对债券发行规模大、债券违约风险高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债项监管。
(三)坚持债券全生命周期管控。加强制度建设、债券发行计划审核、债券发行事后备案、存量债券动态监测、债券兑付安排等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管控水平,防范债券违约风险。
第二章 债券发行计划管理
第五条 省国资委依法建立健全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监管体系,审核批准监管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和超出计划额度债券发行方案,推动监管企业强化债券全生命周期管控,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券违约风险,对监管企业债券发行违规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省国资委严格审核监管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及发行方案,并实施债券发行比例限制,原则上债券余额占带息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30%,一年内到期债券不超过债券余额的60%。
第七条 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监管企业和其所属子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行各类债券。监管企业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省国资委审批;监管企业所属子企业因资金周转等原因确需发行的,由监管企业审批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监管企业是债券发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券发行管理原则;
(二)工作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债券发行主体管理要求;
(四)存量债券管理措施;
(五)债券风险防控措施;
(六)违规责任追究。
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应当经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监管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所属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限,明确债券发行管理部门、管理流程和内控机制。
第十条 监管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监管企业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时,综合考虑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融资成本、债券期限结构优化目标等因素,确定集团及所属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并与财务预算中的债券筹资预算保持一致。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主要包括监管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存量债券情况、年度债券发行额度(包括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净融资额、中长期债券发行总额、权益类债券发行总额)、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偿付计划等内容。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和超出计划额度债券发行方案按照其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后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申请发行债券的书面文件及申请表;
(二)企业发行债券方案;
(三)发行债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专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决定债券发行计划及方案的内部决策程序书面决策文件;
(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七)省国资委要求的其它必要文件。
监管企业报送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表时,应当将所属各级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及相关审批或备案证明文件,一并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债券余额;
(三)债券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债券发行方式、品种、预计利率区间、期限;
(四)债券发行金额对监管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债券发行计划纳入年度预算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债券管理相关规定情况;
(五)风险防控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根据全省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监管企业高质量发展、监管企业债券违约风险防控等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公司治理机制、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等方面,结合监管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审核批准监管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债券发行具体时间、品种、期限等发行要素,并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融资成本等因素,拟定债券发行计划及发行方案,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国资委批准。
监管企业在省国资委批准的年度计划内可以调整发行时间、品种和期限,但超出计划的,需要履行相关程序后逐笔报省国资委批准。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批准的监管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当年有效,不与监管企业在债券市场注册的债券额度挂钩。监管企业在实施年度计划、注册发行债券时,原则上由监管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回报率一般应当高于资金成本。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债券发行主体认定机制,综合考虑子企业行业领域、财务指标、资产负债水平、信用评级、风险防控等基本条件,确定可以发行债券的子企业标准或名单。严格限制信用评级低、产权层级低、债券发行利率明显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解决的子企业发行债券。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当重点管控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指标显著恶化的子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发行审批应当由监管企业负责。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当在每笔债券发行完成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国资委报告债券发行情况;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国资委提交上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对报告债券数据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本年度债券发行计划。
第三章 债券存续管理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通过企业内部管控体系实时监测全部存量债券,加强对债券发行规模大、债券违约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债项的监控。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当每季度逐笔填报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及兑付情况并向省国资委提交,重点监测监管企业存量债券及可能存在违约风险的债券。
第二十二条 债券存续期内,监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在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若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债券本息兑付重大事项,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应急预案向省国资委报告,在债券到期日前采取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披露。
第四章 债券兑付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债务兑付风险管控,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依法合规开展债务融资和风险处理,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按期做好债务资金兑付,不得恶意逃废债,努力维护投资者关系和市场形象,维护国有企业良好市场信誉和金融市场稳定。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债务兑付风险预警机制,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防控“631”管理机制要求,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稳妥处置违约风险,对确有兑付困难的企业,要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现金要约收购等方式主动化解债券违约风险,防止集中兑付情况发生。
第二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结合年度投资计划、经营现金流、融资成本等因素,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的匹配,防范短期债券滚动接续可能产生的风险,逐步提高中长期债券发行占比,形成债券期限合理、融资成本最优的债券融资结构。
第二十六条 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兑付的事项时,监管企业应当在债券到期日30日前将相关情况及应急预案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第五章 其他管控要求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结合主业实际,充分利用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债券品种创新等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科学选择债券品种,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碳中和碳达峰债券、乡村振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创新品种,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当科学论证发行永续债等权益类债券的必要性,充分考虑永续债对企业融资成本、偿债能力、高质量发展的影响,严格按相关规定控制永续债占企业净资产比重,合理控制永续债规模,使永续债占企业净资产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所属子企业扩大永续债规模的,应当报监管企业批准。
第二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债券市场融资环境研判,积极维护投资者关系和良好国际信用评级,结合境外业务发展资金需求,探索多市场、多币种发行境外债券,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境外债券风险防控机制,积极主动应对相关风险挑战,对于到期债券提前做好还款预案和相关资金安排,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统筹做好境外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和债券兑付相关工作。所属子企业发行境外债券由监管企业提供担保和增信支持的,其债券发行方案应当报省国资委批准。
第六章 监督追责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将监管企业债券发行工作列入监督检查范围,采取日常监测、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评估。省国资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风险提示,反馈监管企业整改落实。对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企业,省国资委将给予通报。
第三十一条 监管企业发生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批程序、发现债券违约风险隐瞒不报和未按规定处置债券违约风险等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省国资委将按照《青海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青企改办〔2020〕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监管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监管企业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委托相关部门监管的企业,在委托监管期间,本办法中确定的省国资委各项监管职能,由委托监管部门负责。
各市州、部门监管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3日。《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产〔2013〕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