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QHFS05-2024-0004
青科发政〔2024〕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青海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体系,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制定了《青海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将《青海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青海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青海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
联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暂行)》《青海省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参与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规范和加强青海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下简称“企业联合基金”)管理,根据《预算法》《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联合基金是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牵头,企业自愿加入,双方共同提供资金,共同管理,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支持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
第三条 企业联合基金旨在发挥青海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和辐射作用,引导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促进企业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集中资源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共性基础问题,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提高青海省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基础研究能力。
第四条 企业联合基金是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门,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运行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面向省内外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开放申请,申报不受限项限制。
第五条 省科技厅与企业出资方签署企业联合基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共同商定支持方向、资助对象、经费投入、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内容。企业应当落实项目承担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相应保障。
第二章 职责设置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监督,协议签署,年度预算编制,项目资金安排,运行和管理,项目评审、立项、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联合基金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审核、资金拨付工作,并会同省科技厅加强联合基金项目监督和绩效全过程管理。企业出资方按照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进度提出指南建议和推荐评审专家,足额落实好经费。
第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企业出资方共同设立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由省科技厅与企业出资方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商议研究企业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资助计划、资助项目和经费建议安排等重要事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企业联合基金经费由省科技厅与企业出资方按照协议约定1:3比例共同出资,资金全部用于科研项目资助。省科技厅资金来源为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经费使用参照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并按照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联合基金项目资助额度由双方协议确定,资金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第十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验收通过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未全面完成任务目标或验收基本通过,不通过的,经审计或财务专家评审,原渠道退回不合理支出及剩余经费;项目出现其他原因中止的情况,原渠道退回经费。退回经费按原出资比例退回省财政厅和出资企业。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由所在单位按资产管理相关要求统一管理,符合《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规定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全部纳入共享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每年向联席会议报告联合基金的经费拨付使用情况并抄送省财政厅,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出资方根据协议规定的重点资助范围并结合产业和自身发展需求,提出企业联合基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联席会议根据协议及企业出资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省科技厅按程序发布。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协议及年度申报指南有关规定,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并按规定程序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严格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流程。立项评审时,由省科技厅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资助方向,结合协议和产业发展需求,研究提出资助项目和经费建议,按程序报批立项。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按有关规定负责立项项目的合同签订、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并积极组织企业出资方参与,确保项目实施工作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健全企业联合基金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围绕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优化验收评价标准和指标,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
第十六条 企业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获得“青海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联合基金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资助或作有关说明。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the Joint Funds of the Qinghai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Enterprise under Grant No. 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十七条 企业联合基金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可以经企业出资方和项目实施方事前合同约定或事后书面协议变更确定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声明、转移、转让,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省科技厅和企业出资方应积极促进资助项目数据共享和研究成果在青海省的推广与应用。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对联合基金的申报指南、拟立项项目、结题验收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开,并会同省财政厅加强财会监督和日常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执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回避与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联合基金的监督评估与诚信管理参照青海省科技计划监督评估与诚信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存在违纪违规或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信息管理并实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联合基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切实提升联合基金的资助绩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