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幼儿园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QHFSO4-2024-0005
青教综〔2024〕24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要求,进一步引导幼儿园树立科学保教理念、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幼儿园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
2024年5月20日
青海省幼儿园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教育督导条例》以及教育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幼儿园树立科学保教理念、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树立正确导向。将落实立德树人成效作为督导评估根本标准。引导幼儿园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成长。
(二)注重条件支撑。将是否配置适宜幼儿发展的教育资源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基本内容。注重评估幼儿园在园舍场地、游戏材料、环境创设和教职工队伍等方面的达标情况,引导幼儿园创设丰富适宜的环境。
(三)促进规范办园。将党组织建设、招生收费、内部管理、队伍建设、膳食管理、安全防护、卫生保健等办园行为纳入督导评估范围,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幼儿园在安全卫生、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责任,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
(四)强化过程评估。将加强保育教育过程评估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改革的重点。聚焦评估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共育等过程质量的核心内容,关注幼儿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的主观努力和改进程度,引导幼儿园注重自我评估、自我诊断、持续改进。
(五)坚持以评促建。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与效果导向相结合,将促进幼儿园高质量发展作为督导评估的根本目的。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诊断、监督、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幼儿园不断提升保教质量。
三、督导评估周期
幼儿园督导评估周期为3年。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部门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幼儿园依据所辖园数和工作需要,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四、督导评估内容
幼儿园督导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条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6个方面,共18项指标35项基本要求。民办园附加完善法人治理、履行出资义务、规范经费管理、遏制过度逐利4项指标。
(一)办园方向。包括党建思政、办园理念2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加强党组织建设,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确保正确办园方向。
(二)保育与安全。包括卫生保健、生活照料、安全防护3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加强膳食营养、疾病防控安全管理等工作,保障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三)教育过程。包括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社共育3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凸显幼儿主体地位,营造和谐的师幼关系,强化家园共育,不断提高保育教育水平。
(四)环境条件。包括园所规模、园舍场地、玩具材料3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合理控制园所规模和班额,配备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种类丰富、数量充足的玩教具和图书,满足幼儿发展的多样化需求。
(五)队伍建设。包括师德师风、教职工配备、权益保障、专业发展4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落实教师待遇,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着力打造一支数量足、专业强、素质高的学前教育教师队伍。
(六)内部管理。包括办园资质、财务管理、招生管理3项指标,旨在促进幼儿园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和招生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依法依规办园。
民办园附加指标。主要包括完善法人治理、履行出资义务、规范经费管理、遏制过度逐利4项指标,旨在促进民办幼儿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不断规范办园行为,持续健康发展。
五、督导评估组织实施
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根据被督导评估幼儿园的实际,有针对性地组建专业化的督导评估组,评估组应包括学前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责任督学和优秀园长等。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实地观察、座谈访谈、问卷调查、资料查阅和数据分析等。
(一)幼儿园自评。幼儿园建立常态化的自评机制,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评,于9月20日前将自评情况填报至教育部幼儿园督导评估系统。同时,向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提交自评报告。
(二)县级督导评估。县级教育督导部门按照评估周期制定本县(市、区、行委)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计划,指导幼儿园进行自评,并对幼儿园实施督导评估。具体程序如下:
1.印发通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按照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计划,向幼儿园发出书面督导评估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2.实地督导。县级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 结合幼儿园自评报告对幼儿园进行实地督导评估,全面了解幼儿园办园情况。特别要通过不少于半日的连续自然观察,准确评估幼儿园保育教育过程质量。根据实地督导情况,在教育部幼儿园督导评估系统填报督导评估结果。
3.结果反馈。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指出发现问题并要求限时整改。
4.幼儿园整改。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
5.及时复查。县级教育管理部门和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整改工作的指导,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督促幼儿园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县级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辖区内幼儿园督导评估情况,形成督导评估报告,于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市(州)教育督导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三)市(州)复查。各市(州)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对县(市、区、行委)评估的幼儿园每年按20%的比例进行复查,有关数据及时填报教育部幼儿园督导评估系统,并将复查情况报告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四)省级抽查。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全省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督促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按要求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教育督导局。
(五)国家督导检查。教育部教育督导局根据省级幼儿园督导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形成国家督导评估报告,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六、督导评估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引导幼儿园树立科学保教理念、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提高重视程度,为幼儿园督导评估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开展评估研究和培训。切实加强评估队伍建设,提高评估人员专业能力,扎实推进督导评估工作。
(二)强化工作实效。各地要坚持教育督导评估的公平、公正,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避免重结果轻过程和重硬件轻内涵的倾向,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实效。要充分发挥督导评估作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要对发现的薄弱幼儿园给予必要的资源倾斜和扶持,不断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
(三)统筹开展实施。各地要切实减轻基层和幼儿园迎检负担,根据幼儿园督导评估重点指标和幼儿园质量评估具体标准,统筹开展督导评估,将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督导评估、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等工作统筹实施。
(四)加大督导力度。各地要建立常态化督导评估机制,严格按照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原则、内容和程序,强化督导检查,及时通报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并逐级填报教育部幼儿园督导评估系统,按规定时间上报督导评估报告。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各地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原《青海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青教综〔2017〕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幼儿园督导评估重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