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QHFS04-2024-0006
青教职〔2024〕8号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职院校,省属中职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管理,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20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青海省教育厅
2024年6月4日
青海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合理优化专业布局结构,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升学和就业并重的办学方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适应新质生产力和绿色算力,特别要满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高职教育、职业本科教育衔接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应以教育部颁布的最新《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增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使用规范名称,并遵照本实施细则,履行相关程序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四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按照办学所在地实行分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统筹管理,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区域内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科学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坚持错位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布局,避免区域内专业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和办学优势做好专业建设规划,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建设规划相一致的专业,以利于办出特色,培育专业品牌;要主动对接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优化专业布局,加强区域有需求、行业有地位、国内有影响的专业(群)建设;要紧跟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对已开设专业的课程、教学、实习实训等内容进行调整,每两年修订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除社会民生紧缺急需专业和艰苦专业,对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就业率低下、办学质量不高的专业,中等职业学校要及时停办。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完整的教学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主要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实践教学标准、技能标准、考核标准、毕业标准等。
(二)具备必须的基本办学条件。所设置专业必须有经费保障,具备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
(三)具备稳定的师资队伍。所设置专业有专业教学教师队伍、教学辅助人员,以及保持相对固定的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其中,承担核心专业课程的专业教师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证书的教师不少于2人。
(四)具备详实的专业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专业建设规划包括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条件建设、课程建设等规划;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质量管理、课程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重点建设好1-2个专业群,着力推动优势特色品牌专业培育建设工作。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一般每年新增专业不超过2个,首次招生不超过30人。鼓励设置符合区域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其他符合当前和今后发展需要的专业。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程序:
(一)开展人才需求调研。紧贴行业、企业、就业市场需求,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形成《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二)开展专业设置论证。以办学定位和特色专业群建设为出发点,以学生职业发展及未来升学就业为落脚点,立足教学资源、师资力量、产教融合以及人才培养机制,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形成《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制定专业建设相关文件。根据教育部、省级及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其他教学文件。
(四)开展专家论证。组织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开展专业设置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不少于5人,其中行业或企业专家不少于2人且具备与所开设专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召开会议并研究备案。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依次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新增专业及其人才培养方案等教学文件应经学校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中等职业学校预申报。每年1月10日前,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将当年拟招生专业、停办专业、拟新增专业及拟新增专业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办学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填报“全国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系统”,按程序做好拟招生专业、新增专业、停办专业预申报工作。
(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每年2月20日前,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区域内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拟开设专业评议工作,并向省教育厅提交专业评议资料以及拟同意开设专业汇总表。在评议新增专业时,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考虑中等职业学校是否有相关相近专业作为建设基础。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每年3月20日前,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专业评议资料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省教育厅按程序公布中等职业学校及拟同意设置专业名单。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每年4月20日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教育厅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及拟同意设置专业名单,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系统”提交各中等职业学校拟招生专业、新增专业以及停办专业。
第十二条 除社会民生紧缺急需专业和艰苦专业,严格限制设置以下专业:
(一)就业率低于85%的专业;
(二)省内趋于饱和的专业;
(三)与学校办学定位、特色不相符的专业;
(四)考取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1+X”证书的通过率过低。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专业目录》内专业,须经办学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开设《专业目录》外专业,须经省教育厅备案同意后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设置医药卫生大类、公安与司法大类、教育类专业,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区域内专业布点情况进行统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更新调整相关专业课程、教学、实践等内容,并及时停招过时专业。
第十六条 除社会民生紧缺急需专业和艰苦专业,连续三年未招生专业视为停办专业。停办专业两年内不得申报为拟招生专业,再次申报需按拟新增专业要求重新备案。
第四章 专业设置指导与检查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指导、检查、监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及建设。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检查与指导区域内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专业,监督与评估区域内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及教学质量。各中等职业学校对所开设的专业定期开展自查和自评工作。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由行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教科研机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专家组成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省级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规划、专业建设质量监控、专业品牌建设等。市州级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及调整规划、专业质量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监控等。
各中等职业学校建立校级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定期研究、规划、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中等职业学校开展专业建设评估工作,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予以一年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招生;整改后经评估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专业,三年内不得招生。
省教育厅不定期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如抽查结果与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结果差异较大,将要求相关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重新评价。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将随时抽查新生电子学籍注册专业与拟招生专业名称的一致性,如出现不符情况,将在全省范围通报审核电子学籍注册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三年内不得新增专业,学校所在地不再纳入当年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地区推荐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独立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及举办中职学历教育的其他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制定本级教育行政部门专业设置管理制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