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QHFS15—2024—0001
青生发〔2024〕113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有关要求,规范我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4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