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青海省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QHFSO4-2024-0001
青教基〔2024〕1号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青海省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校基教处,青海油田教育管理中心,省三江源民族中学,省特殊教育学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高中学校、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制度,促进普通高中学校、特殊教育内涵发展和质量提升,参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青海省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
2024年3月1日
青海省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制度,促进普通高中内涵发展和质量提升,参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加快建立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体系,切实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推动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科学教育质量观,不断提高教育治理水平,为教师潜心教书育人营造良好环境,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规律、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以评促建,充分发挥评价的引导、诊断、改进和激励功能,推动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教育体系,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坚持以学生全面培养全面发展为核心,聚焦学校办学质量,构建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体系,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5个方面。
第五条 办学方向评价。重点是加强党建工作和坚持德育为先,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树立科学教育质量观和正确办学理念,大力发展素质教育,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要求。
第六条 课程教学评价。重点是促进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健全教学管理规程,紧紧围绕落实课程方案、规范教学实施、优化教学方式、加强学生发展指导和完善综合素质评价等5项关键指标,深入推进育人方式改革,完善选课走班教学组织管理,健全学生发展指导机制,规范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 教师发展评价。重点是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重视教师专业成长和健全教师激励机制等3项指标为抓手,促进学校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工作,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校长管理能力和教育教学领导力,完善校内教师激励体系,充分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 学校管理评价。重点是规范学校办学管理行为,通过完善学校内部治理、规范招生办学行为和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学校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强化学校内部管理,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充分激发办学活力,落实招生办学规范要求,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努力形成办学特色。
第九条 学生发展评价。重点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全面发展,以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劳动实践等5项关键指标,引导学校注重加强德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引导学生注重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扭转重知识、轻素质的倾向,培养学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条 《青海省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设5项一级指标,18项二级指标,48项具体评价内容,总分值为200分。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达到175分以上为优秀、150-174分为良好、120-149分为合格、12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评价为不合格。
1.党组织不健全、党的工作弱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落实的;
2.违反教材教辅管理规定,使用未经审批教材教辅的;
3.存在严重违反招生行为的;
4.存在《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实施细则》所列违规行为的;
5.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 结果评价与增值评价相结合。在关注学校办学质量实际水平的同时,关注学校在办学质量上发展提高的程度,科学判断学校为提高办学质量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坚决克服单纯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评价学校办学质量的倾向,充分调动每所学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与特色评价相结合。在关注学校全面育人整体成效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的同时,引导学校科学定位发展目标,推进学校内涵发展,构建面向全体的特色办学规划,将办学理念和特色发展目标融入学校管理、课程建设、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切实防止用“一把尺子”衡量不同学校的做法,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
第十四条 外部评价与自我评价相结合。建立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双元评价体系。普通高中学校将自评作为优化学校管理、提升教师专业能力的常态化手段。鼓励教职工深度参与,建立学校自我诊断、反思、改进和外部评价激励引导的良性发展机制,有针对性地引导学校不断完善自我评价,切实转变校长、教师的观念和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十五条 线上评价与线下评价相结合。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评价中的重要作用,用好国家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开展评价工作,使用青海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利用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提升资源学习应用能力;通过实地调查、观察、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切实做到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真实全面、科学有效。
第五章 评价实施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在本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评价标准》每年开展一次自评,自评报告每年8月20日前报本级教育督导部门审核备案。校长任期内应至少被评价一次。
第十七条 市级教育督导部门以3年为一个周期制定本市(州)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工作方案,每年至少评价1/3的普通高中学校,每个周期内覆盖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每年10月30日前将当年市级评价报告和普通高中学校自评报告报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备案。厅属、高校附属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教育督导部门督导评价。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分年度、分批次统筹开展抽样评价,每年至少对1个市州不少于4所学校随机抽样评价,并对厅属学校、高校附属普通高中学校实施评价,每轮评价周期内覆盖全部市州(单位),并及时将年度抽样评价情况向各市州(单位)进行反馈,同时报教育部督导局备案。
第十九条 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将本项督导评价与已经开展的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等工作统筹实施,各市(州)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切实减轻基层和学校迎检负担。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每年开展评价后1个月内在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公告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评价结果,强化评价引导、诊断、改进和激励功能。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开展的办学质量评价结果要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反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分析,认真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建议,指导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和管理,不断完善评价结果运用机制,提高引领普通高中深化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其对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办学质量的促进作用。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自我评价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改进教育教学和管理,提升办学治校和实施素质教育能力;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跟进指导学校和教师精准分析学情,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将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省级示范高中评定、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各地也要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到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办学质量持续下滑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评价工作中发现的办学质量显著提高的先进典型经验,要大力宣传推广,发挥好示范辐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地办学质量评价结果要向属地党委和政府进行通报,作为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政府切实履职尽责,为办好普通高中教育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和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和校长不能参与年度评优评先。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工作,将其纳入本地深化教育评价改革重要内容,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教育督导部门牵头、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学习,深刻领会开展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导向作用,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促进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念。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支持评价实施及开展评价结果分析。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组建高水平、相对稳定的评价队伍,主要由督学、教育行政人员、教科研人员、校长、教师和有关专家等组成,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和本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保证评价的信度和效度。各地可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关于办好普通高中教育的政策措施,深入解读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的精神实质、内容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认真总结推广质量评价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质量评价工作水平,大力营造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改革的良好氛围。认真总结推广质量评价工作先进典型经验,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相关经验及时报省教育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附表:青海省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标准
青海省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特殊教育质量评价制度,提升特殊教育办学质量,参照教育部印发的《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要求,遵循残疾儿童成长规律和特殊教育规律,构建以适宜融合为目标的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体系,引领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充分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全面提升特殊教育办学质量,切实保障残疾儿童青少年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实现特殊儿童全面健康适宜发展,切实增强残疾儿童青少年家庭福祉,努力使残疾儿童青少年成长为国家有用之才。
第三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以评促建,树立科学教育评价导向,以适宜融合为目标,有效发挥评价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不断完善特殊教育发展保障,引导学校尊重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成长规律,合理调整课程内容,不断优化教学方式,助力特殊儿童接受更高质量的特殊教育,全面提高我省特殊教育质量。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坚持以适宜融合为目标,聚焦办学质量提升,积极构建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体系,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政府履行职责、课程教学实施、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组织管理、学生适宜发展等5个方面。
第五条 政府履行职责评价。包括坚持正确方向、统筹规划布局、改善办学条件、强化经费保障、健全工作机制、建强师资队伍等具体评价内容,旨在促进地方政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校全面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化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切实提升特殊教育保障力度和保障水平。
第六条 课程教学实施评价。包括规范课程设置、优化教学方式、开展多元评价、康复辅助支持等4项具体评价内容,旨在推动学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和特殊儿童学习特点,落实课程方案,规范使用教材,优化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评价方式,提供辅助支持与康复训练,全面提高特殊学生受教育质量。
第七条 教师队伍建设评价。包括提升师德水平、提升教师专业能力发展等具体评价内容,旨在促进学校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助力提高教师特殊教育专业素质,完善激励机制,提升教师职业幸福感,激发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 学校组织管理评价。包括完善学校管理、创设无障碍环境等具体评价内容,旨在促进学校切实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利,规范学校管理制度,健全特殊教育工作机制,加强家校社协同育人,深入推进融合教育,构建无障碍物理环境、人文环境与信息环境,整体提升特殊教育治理能力。
第九条 学生适宜发展评价。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知识技能水平、社会适应能力等具体评价内容,旨在促进特殊学生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掌握适应未来发展所需基本的知识技能,努力将特殊学生培养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国家有用之才。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条 《青海省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设5项一级指标,17项二级指标,50项具体评价内容,总分值为200分,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A1项一级指标“政府履行职责”分B1-B6共6项二级指标,25项具体评价内容,用于考核地方政府,分值共计60分,得分50分以上为优秀、40分以上为良好、30分以上为合格、3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剩余4项一级指标,11项二级指标,25项具体评价内容考核学校,分值共计140分,得分达到120分以上为优秀、100-120分为良好、80-100分为合格、8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评价标准》设置限制标准,对评价周期内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结果直接列为不合格。
1.党组织不健全,未建立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且未制定两个议事规则,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落实的;
2.不落实特殊教育经费保障和特殊教育教师津贴的;
3.违反教材教辅管理规定,使用未经审批教材教辅的;
4.存在《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实施细则》所列违规行为的,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违法违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 坚持结果评价与增值评价相结合。在关注学校办学质量实际水平的同时,关注学校在办学质量上发展提高的程度,科学判断学校为提高办学质量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以充分调动学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特殊教育办学水平整体提升。
第十三条 坚持综合评价与特色评价相结合。在关注学校全面育人整体成效和学生全面健康适宜发展情况的同时,注重差异性和多样性,关注学校特色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情况,切实防止用“一把尺子”衡量不同学校的做法,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发展。
第十四条 坚持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在构建多方参与、统筹优化、组织高效的外部评价工作体系的同时,引导学校积极开展常态化自我评价,激发内生办学活力,促进学校及时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坚持线上评价与线下评价相结合。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评价中的重要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学校常态化评价网络信息平台及数据库,定期开展学校办学质量网络评价。通过问卷调查、教学观摩、教育评价、实地调查、观察、访谈、座谈等方式,深入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切实做到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真实全面、科学有效。
第五章 评价实施
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的普通学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照《评价标准》完成全面自查自评,原则上每学年一评,自评后建立问题清单和质量评价提升实施方案,于每学年结束前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问题清单要尽量具体明确,做到可观测、可量化、可整改;质量评价提升实施方案要明确评价提升重点、实施路径、完成时限和保障措施等,既关注当前问题的解决,又为学校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质量提升工作的指导、审核和跟进。
第十七条 县级教育督导部门结合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价工作等,制定本县(区)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督导工作计划,结合学校上报的问题清单、质量评价提升实施方案和县级政府履行职责实际情况开展实地督导评价,每年评价辖区内特殊教育办学质量情况。评价结束后形成县级督导评价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并反馈至学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履职评价情况强化保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跟进指导,确保整改提升取得实效。特殊教育学校校长任期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八条 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制定本市(州)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督导工作方案,对辖区内所有县(区)的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普通学校和县(区)政府履职情况开展实地评价,3年一个周期,覆盖所有县(区)和特殊教育学校。评价后汇总形成市级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工作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并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督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省级教育督导部门结合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价等工作,分年度、分批次统筹开展抽样评价,每年至少对1个市(州)特殊教育办学质量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地方履行教育职责。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提升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将作为检视各地特殊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与政府教育履职评价、绩效考核等工作相挂钩。省级在安排改革试点项目、推广工作典型、分配有关资金时,将充分考虑各地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提升工作情况。各地也要建立特殊教育办学质量奖励问责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特殊教育学校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资源配置、校长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校长不能参与年度评优评先。发现履职不到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违背残疾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办学质量持续下滑的特殊教育学校,要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整改不力的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助力提升教学质量。特殊教育学校要通过办学质量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和改进工作,推动学校办学质量发展提升。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分析,诊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强化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和质量发展引导,引导地方政府不断强化特殊教育保障,指导学校和教师精准分析学情,促进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完善教育教学管理,提升学校办学治校和实施素质教育能力,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不断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开展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工作,是提升我省特殊教育办学质量、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工作落地的有力抓手。各地各校务必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党委领导、教育督导部门牵头、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机制,协调解决问题和困难,为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工作实施创造良好条件。为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评价工作开展及评价结果分析。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的普通学校要统筹利用现有各项资源和条件,并积极争取社会支持,积极发挥康复、医学等专业人员和团体的作用,凝聚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提升的强大合力。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三级要注重特殊教育人才培养发掘,努力组建一支熟悉特殊教育法律规程、尊重特殊教育规律、熟悉特殊教育实践、专业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相对稳定的专业化评价队伍,评价人员主要由熟悉评价工作的督学、特殊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校长、骨干教师等组成,加强对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和本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保证评价的信度和效度,以评促建,提升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各地可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了解开展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内容要求和指标体系,积极解读宣传,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做好特殊教育发展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学校增进与学生家长、社区等的沟通联系,大力推进全环境育人氛围。要善于发现总结地区和学校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相关经验及时报省教育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附表:青海省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