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加快推动青海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积极宣传和贯彻落实,着力在重点行业领域培育一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助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青海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9月13日
青海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规范青海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16〕13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培育建设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其是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等多种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平台,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的技术创新组织。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建立创新中心,发挥创新中心在制造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协同机制,转化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标准,积累储备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建设发展一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基地,培养造就一批技术创新领军人才。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对重点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实力强、产学研用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相关条件的创新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创新中心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培育、建设、管理与考核评估等,统筹协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组建、培育、申报、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基本要求
(一)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结合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符合青海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四地”建设,重点在盐湖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行业布局。
(二)牵头组建单位应是具有业界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或者科研机构,以资本为纽带,联合不少于3个产业链上下游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企业、高校、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科研院所共同组建,形成跨学科、跨行业协同创新机制。根据发起单位不同,因类制宜、因业施策,采取多种模式进行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牵头单位为企业的,每年需有不低于500万元的研发投入,原则上其产品应占国内市场份额的30%以上或者本领域国内排名前十名,对省重点支持领域的牵头企业可适当放宽。
(三)牵头单位要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装备,以及研发高端人才,具备支撑技术创新发展的能力。
(四)创新中心应单独设帐,接受各方监督,建立健全资金投入和运行机制,能够保障创新活动的持续开展,启动建设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包括软硬件设备、项目研发、人员经费),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近三年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取消认定资格。
(六)对照青海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指标表,评分在60分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申报单位向所在市(州)工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附件1(《青海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附件2(信息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市(州)工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式两份)上报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中央直属企业或者国资省属单位作为主要发起人的,直接向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申报。
(四)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核查,实地考察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出具专家认定评审意见。最终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名单,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举报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严重环境问题或违法失信企业,取消认定;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予以公布。最终授予“青海省XX(专业技术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牌子。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七条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两年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组织一次运行评价。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评价当年,应根据本办法及当年评价通知要求,将运行评价工作总结、自查报告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附材料真实性承诺,上报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认定条件对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自查报告进行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九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评价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激励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原则上省级专项财政资金每年给予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运行优秀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要进行整改,提出整改方案,经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意后,再组织实施。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由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整改结果进行考评,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应及时将股东(成员单位)更名、变更等重大事项,通过原申报渠道报送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采取通报批评、收回财政支持资金、撤销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牌子等措施:
(一)逾期未报送相关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运行评价不合格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六)创新中心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创新中心称号的;
(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八)创新中心承担载体被依法终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10月14日施行。
附件1:青海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中心名称:
承担单位:(盖章)
地方工信主管部门:
202X年X月
编 写 大 纲
一、行业发展现状
国内外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方向、我省相关产业技术发展现状、主要问题、瓶颈和薄弱环节。
二、创新中心主要任务目标
功能与定位、战略目标、近期和中长期目标、计划突破的重点技术领域及研究方向、中长期项目计划、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目标、核心创新团队和带头人情况等。
三、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主要情况
牵头单位条件(基本情况、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研发投入、产学研合作基础等情况)、核心成员单位主要情况、外围成员单位主要情况。
四、组建方式、运行机制和考核方式
组织架构(公司制+联盟为主)、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决策机制、自主经营机制、内部财务、人事和科研项目等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和成员单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合作长效机制等,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规定。
五、资金及保障措施
经费筹措计划、研发投入计划,专用账目管理和监督审计制度。
六、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产学研合作与人才培养效益,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类型等。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证明材料
建设方案中涉及的各类成果支撑材料以及佐证材料,成果取得时间须在上年度内,包括但不限于:
1.创新中心各成员单位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2.牵头单位的营业执照
3.牵头单位上年度购置的重大仪器设备(照片、型号、原值及票据)
4.研发队伍主要人员名单(姓名、所在部门、学位、职务职称)
5.已开展或拟开展的人才培养和国际国内合作情况
6.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
7.发表论文清单及论文首页(复印件)
8.制定的标准首页 (复印件)
9.创新中心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2
一、基本信息表
1.1创新中心组建基本信息表
中心名称 | 方向领域 | |||||||||
参加单位数 | 企业 | 高校科研院所 | 前期组建 总投入 | 万元 | ||||||
参加单位名称
(牵头单位在此处加盖单位公章) | 1 | 牵头单位 | ||||||||
2 | 参加单位 | |||||||||
3 | 参加单位 | |||||||||
4 | 参加单位 | |||||||||
5 | 参加单位 | |||||||||
6 | 参加单位 | |||||||||
7 | 参加单位 | |||||||||
8 | 参加单位 | |||||||||
中心牵头单位 | 邮编 | |||||||||
中心通讯地址 | 传真 | |||||||||
中心牵头单位 负责人 | 姓 名 | 移动电话 | ||||||||
单位职务 | 电子邮箱 | |||||||||
中心主任 (研发团队负责人) | 姓 名 | 移动电话 | ||||||||
单位职务 | 电子邮箱 | |||||||||
中心日常 工作联系人 | 姓 名 | 移动电话 | ||||||||
单位职务 | 电子邮箱 | |||||||||
研发活动类型 | □应用基础研究 □应用开发 □产业化开发 □示范工程 □其他 | |||||||||
创新类型 | □自主创新 □集成创新 □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 |||||||||
预期成果类型 | □专利 □技术标准 □新产品 □新工艺 □新装置 □新系统 □其他 | |||||||||
预期知识产权 |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 项,国内发明专利 项,其他 项。 | |||||||||
预期技术标准制定 |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联盟标准 □企业标准 | |||||||||
参加人数 | 人。 其中: | 高级 人,中级 人,初级 人,其他 人 | ||||||||
博士 人,硕士 人,学士 人,其他 人 |
1.2牵头单位信息表
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职务 | 电话 | 地市 | ||||||||||||
官网网址 | 所在园区 | ||||||||||||||
注册成立时间 | 注册地址 | ||||||||||||||
注册资金 | 单位性质 |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外资企业 □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其他( ) | |||||||||||||
员工总人数 | 中级以上职称人数 | ||||||||||||||
研发人员人数 | 髙级以上职称人数 | ||||||||||||||
近三年销售收入(单位:万元) | |||||||||||||||
20xx年 | 20xx年 | 20xx年 | |||||||||||||
现有资质情况 √ | □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 □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高新技术企业 □双软企业 □高新技术产品 □其它( ) | ||||||||||||||
主要产品或服务 | |||||||||||||||
主要行业或领域 |
1.3联合企业单位信息表(每个单位填写一张表)
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职务 | 电话 | 地市 | ||||||||||||
手机号码 | |||||||||||||||
官网网址 | 所在地区或园区 | ||||||||||||||
注册成立时间 | 注册地址 | ||||||||||||||
注册资金 | 单位性质 |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外资企业 □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其他( ) | |||||||||||||
员工总人数 | 中级以上职称人数 | ||||||||||||||
研发人员人数 | 髙级以上职称人数 | ||||||||||||||
近三年销售收入(单位:万元) | |||||||||||||||
20xx年 | 20xx年 | 20xx年 | |||||||||||||
现有资质情况 √ | □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 □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高新技术企业 □双软企业 □高新技术产品 □其它( ) | ||||||||||||||
主要产品或服务 | |||||||||||||||
主要行业或领域 |
二、创新中心主要研究和管理人员
(一)项目组组长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务职称 | 业务专业 | 为本中心工作时间(人月) | 所在单位 | 职责分工 |
牵头单位 |
(二)副组长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务职称 | 业务专业 | 为本中心工作时间(人月) | 所在单位 | 职责分工 |
牵头单位 | |||||||
联合单位1 | |||||||
联合单位2 | |||||||
联合单位3 | |||||||
联合单位4 | |||||||
联合单位5 | |||||||
联合单位6 |
三、各成员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政府资助项目及课题情况
单位名称 | 承担项目/课题名称 | 项目/课题经费数 (万元) | 开始 时间 | 结束 时间 | 项目/课题来源 |
四、高校科研院所团队负责人及主要骨干人员承担省部级以上项目及课题情况
姓名 | 高校科研院所名称 | 承担项目/课题名称 | 项目/课题经费数 (万元) | 开始 时间 | 结束 时间 | 项目/课题来源 |
附件3
青海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指标表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指标权重(分) | 指标说明 |
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 30 | 创新中心完成建设方案所设定的建设目标,得30分;完成部分建设目标,酌情得分。 | |
创新 资源 | 创新队伍 | 5 | 1、创新中心拥有固定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50%,得4分;未达到10%,不得分;10%至50%之间,可按比例得分。 2、拥有本领域院士或行业领军专家,得1分。 |
创新资金 | 5 | 创新中心考评期内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超过30%,得5分;研发费用比例小于10%的,不得分;10%至30%之间,可按比例得分。 | |
核心 定位 | 共性技术 | 8 | 1、按照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中确定的技术目标取得阶段性进展,酌情得分,最高不超过6分。 2、创新中心有新增专利申请,得2分。 |
创新活动 | 8 | 1、创新中心自主或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实现本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酌情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2、承担本领域的国家级项目的情况,酌情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 |
协同化 | 资源聚集 | 8 | 1、创新中心联盟成员包含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得6分,未包含各类创新主体的,酌情得分。 2、覆盖超过50%本领域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得2分;未达到50%的,可按比例得分。 |
资源共享 | 3 | 创新中心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资源,与成员单位之间实现资源开放共享,得3分;初步实现仪器、设备等资源开放共享,得1分。 | |
市场化 | 核心成员情况 | 7 | 1、创新中心股东成员所占市场份额超过50%或包括5家以上本领域国内排名前十的企业,得3分;超过要求的,得4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2、创新中心股东结构中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得2分。 3、有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以股东形式参与创新中心建设,得2分。 |
产业化 | 中试设备 | 3 | 创新中心建有中试线或中试条件,得3分;有在建的中试线或中试条件,酌情得分。 |
成果扩散 | 4 | 创新中心已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1项及以上本领域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得4分。 | |
技术标准 | 4 | 创新中心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制定本领域国家标准和先进团体标准的,得2分;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制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得2分。 | |
可持 续发 展 | 经营情况 | 9 | 1、创新中心开展委托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业务并实现创收,最高得5分。 2、创新中心考评期内取得盈利,得4分;评估期内基本收支平衡,得2分。 |
体制机制 | 3 | 创新中心建立了市场化运营、成果转移扩散机制、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机制等,得3分;仅建立部分机制的,酌情得分。 | |
规划目标 | 3 | 创新中心在研发方向、人才梯队培养、行业服务、能力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制定了规划的,得3分;仅在部分方面制定规划的,酌情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