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十五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2日
青海省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十五条措施
为有效遏制全省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维护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以下措施。
一、增加矿山安全考核比重,在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将矿山安全风险防控所占分值从现有3分提高到4分。发生瞒报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市州当年安全生产工作不予评优评先。
二、对发生事故多、工作推进不力、包保责任不落实的市州,省安委会抽调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驻点督导、全程帮扶、改进工作,驻点时间为1-3个月。市州安委会也要对重点县(市、区、行委)组织驻点督导,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非煤矿山发生一般事故,由市州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指导督促县级政府按期调查结案并落实整改和追责措施。发生较大事故,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指导督促市州政府按期调查结案并落实整改和追责措施。发生一般事故,存在瞒报情形的,由市州政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发生较大事故,存在瞒报情形的,由省政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煤矿事故依法由矿山安全监察部门组织调查。
四、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对事故防范不力、符合约谈情形的政府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启动约谈程序,组织召开警示教育会,督促汲取事故教训,完善防范措施,做到“一企出事故,全行业受警示”。事故发生一周内,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要组织开展本地区同类企业安全隐患排查,限期督促整改销号,防范类似事故发生。事故发生一月内,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要结合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复盘,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研究制定有效管用的防控办法并严格推动落实。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或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评估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和人员责任追究情况,形成评估报告,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持续跟踪、督促整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未按期研究制定防控办法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的,由上级政府约谈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并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照党委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履行煤矿联系包保和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和督促行业监管部门落实责任等情况,依法追究属地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对未依法履行矿山建设项目立项、采矿权设置、项目选址、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民爆物品使用和管理、尾矿库总量控制和库闭库销号、指导和督促省属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监管等安全监管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责任;对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或两年内连续发生事故的矿山外包施工单位,移交资质颁发管理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列入“黑名单”管理,并依法责令予以清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的,依法追究属地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事故发生一年内,同一地区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由上级政府依法依纪追究事故发生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凡是参与瞒报,涉嫌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发生较大事故和瞒报事故的企业一律纳入失信企业名单依法进行联合惩戒,提高企业事故成本。
六、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矿山企业重大隐患一律由县安委会挂牌督办,建立台帐,限期整改销号,并报市州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停止供应火工品、停止供电等措施,并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派专人跟踪督导。对国务院安委会考核巡查、专项督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省级督查、专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市州安委会办公室要全面开展整改情况“回头看”,指派专人跟踪指导,逐一现场核查验收,确保及时清零销号,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矿山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矿山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生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八、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要逢查必考,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解决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水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对关停矿山要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巡查,严防明停暗采。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发现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选择性执法的监管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追责,涉及腐败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九、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主要的责任,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每年不少于1次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情况,每年向全体员工和社会公开做出安全承诺;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对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十、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一般事故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较大事故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以下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国有企业发生事故、受到处罚和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况,一律书面通报其上级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一、对三年内发生过事故、重大隐患较多、灾害严重、井深超800米或单班入井超30人和基建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等非煤矿山,落实上级公司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驻矿蹲点盯守制度,加强对矿山的安全生产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落实情况作为上级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
十二、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反三违”(反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工作机制,建立员工“三违”台帐,清单化落实“反三违”措施。班组长违章指挥1次调整岗位并接受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1次调离作业岗位并接受再培训,其他从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3次接受班组和车间教育,所有从业人员“三违”记录记入教育培训档案。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重点查处矿山企业“三违”行为,建立“三违”行为查处台帐,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十三、矿山企业要切实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对矿山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谁挂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
十四、矿山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要规范矿山用工管理,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要严把特种作业人员入口关,凡安排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要严格审核其操作资格或组织参加专门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培训,不持证不得上岗。
十五、鼓励社会公众和企业从业人员通过举报电话、网站、来信来访、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对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和事故进行举报,对查实并依法处罚的举报人依规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