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省国资委各处室:
为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完善业务监督、综合监督、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监督机制,制定《青海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约谈规则》)。各监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约谈,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和合规管理水平,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促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现将《约谈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
2023年8月16日
青海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开展省属监管企业责任约谈工作,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提高依法经营和合规管理水平,加大整改追责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青海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责任约谈,是指针对监管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资产损失或风险隐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等,省国资委依法依规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告诫谈话,提出监管意见建议、责令整改追责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 省国资委各处室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监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责任约谈: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存在问题的;
(二)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以及省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四)规划投资、财务管控、经济运行、产权管理、改革重组、国企混改、公司治理、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资本运营、科技创新、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控、内部审计、监督追责、网络安全、选人用人、人才培养、董事管理、巡视巡察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的;
(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因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等工作需要,暂未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瞒报漏报谎报迟报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的;
(八)对出资人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督查等工作以及国资监管提示函、通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
(九)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有严重不当行为的;
(十)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 出现第四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的,省国资委相关处室根据职责启动责任约谈工作,拟制《责任约谈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限等,报经省国资委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以省国资委名义印发被约谈监管企业,根据需要抄送驻厅纪检监察组、监督追责处(党委巡察办公室)、党群工作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等。
《责任约谈通知书》由委办公室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第六条 责任约谈由省国资委启动约谈工作处室分管领导主持,必要时可请省国资委主要领导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请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以及省国资委有关处室负责人共同参加责任约谈,在责任约谈前,就有关责任约谈内容和意见要求等进行沟通协商。
第七条 责任约谈形式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多家监管企业存在同类问题或约谈事项涉及多家监管企业的,可以开展集体约谈。
第八条 责任约谈对象为监管企业有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需要,省国资委可指定监管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约谈。
第九条 责任约谈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提示相关人员的责任风险,提出监管要求和整改意见。
(二)听取被约谈人员对相关问题的陈述,主要包括有关问题基本情况,造成的资产损失、损失风险或影响,问题原因分析,已采取整改或责任追究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情况。
(三)对被约谈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十条 省国资委相关处室应当做好责任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印送被约谈监管企业。约谈纪要内容主要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主持及参加人员,约谈事由、被约谈人陈述情况、国资监管意见要求等。
第十一条 有关监管企业收到《责任约谈通知书》后,应当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按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准时参加约谈并提交相关书面陈述材料。
第十二条 有关监管企业应当按照责任约谈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落实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安排。工作方案于责任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三条 有关监管企业应当认真组织落实责任约谈意见要求和工作方案,主动采取措施,制止纠正违规行为,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降低损失风险,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有关监管企业对于责任约谈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有关监管企业应当针对责任约谈中提出的问题风险,在本企业开展同类问题风险排查,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发生。
第十六条 有关监管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约谈事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约谈意见要求落实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措施、落实成效及责任追究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有关监管企业整改落实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评估,推动监管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将责任约谈反映监管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整改措施及成效、责任追究情况等,作为被约谈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等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被约谈监管企业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责任约谈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事实或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责任约谈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认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及责任,以及作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监督追责处定期汇总分析责任约谈反映监管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以及责任追究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共性问题专项核查,督促指导监管企业健全管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相关处室应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等立卷归档。涉及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的有关材料,移送监督追责处按照有关业务档案进行管理,其中对涉及监管企业班子成员违规经营有关问题线索及时报送驻厅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责任约谈工作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等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密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约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3年9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 1 日。
密级★保密期限
责任约谈通知书
(样式)
监管约谈函〔20××〕××号
×××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青海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定于××××年××月××日××时,在省国资委×××(地点),由×××(约谈单位)×××(约谈主持人及职务)就×××(约谈事由)事项与你公司进行责任约谈。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子企业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被约谈对象)按时参加。
请于××××年××月××日将责任约谈事项有关说明材料报送省国资委(纸质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附电子版)。
联系人:×××处××× 联系电话:×××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
年 月 日
抄送:×××
密级★保密期限
责任约谈纪要
(样式)
约谈时间:××××年××月××日 上(下)午××:××。
约谈地点:省国资委×××
约谈主持人:×××(姓名及职务)
约谈单位及人员:×××处×××、×××(姓名及职务)
共同约谈单位及人员:×××处×××、×××(姓名及职务)
被约谈企业及人员:×××集团有限公司×××(姓名及职务)
记录人:×××
约谈事由:×××等问题
约谈要求:
一、被约谈人员陈述情况
二、有关监管意见要求
(一)……
(二)……
……
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