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 的通知
QHFS04-2019-0005
青教基〔2019〕80号
青海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从优保障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鼓励引导更多优秀人才到我省贡献才智、建功立业,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我厅制定《青海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
2019年7月18日
青海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从优保障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意见》和《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实施方案》《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直接引进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优先安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坚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优先安排。
第四条 简化程序。高层次人才就本人子女有意愿在我省入学的,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
第五条 积极稳妥。按照高层次人才服务地招生入学办法,对于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确保满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需求。
第三章 入(转)学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读幼儿园的,由幼儿园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优先安排入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小学、初中的,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优先安排;申请就读普通高中的,需参加我省普通高中招生考试。
第八条 在外地就读普通高中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我省就读的,由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安排相应学校就读。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子女户籍迁入我省的,其子女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实施细则》(青组字〔2016〕181号)相关规定参加普通高考。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在省外就读申请转学到我省的,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前半年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入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高层次外籍人才子女入(转)学,参照上述规定,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到具有招收外籍人员子女资格的中小学就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高层次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省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的,由其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的,按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入(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高层次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
(三)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四)高层次人才子女居住地证明;
(五)其他与入(转)学相关的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界定高层次人才范围,汇总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需求,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地各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7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印发
校对:蒋晓芸 打印:史云琴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