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209号提案的办理结果
一、关于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基本情况
实践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司法行政系统具有公务员编制或事业编制的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县司法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务员、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制)形式招聘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有的地方归属民政部门、有的地方归属于司法行政系统),另外还有大量的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和乡镇、街道及村委会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共有专兼职社区矫正工作者520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362人,地方行政113人,事业编制45人;社会工作者及聘用人员152人,
社会志愿者1036人,初步形成了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从社区矫正专兼职工作者年龄构成情况看:34岁及以下有146人,35岁至44岁有165人,45岁至54岁有178人,55岁及以上有32人,工作人员年龄明显偏大。学历构成为:法学290人,教育学9人,心理学2人,其他专业220人。
二、主要工作措施
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自2009年开展试点,2010年全面试行,2014年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推进阶段。经过十年的探索和创新发展,着力推进执法规范化、管理信息化、机构实体化、队伍专业化“四化”建设,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长足发展,部分工作步入全国先进行列。主要体现在:组织领导不断健全。全省8个市
、自治州,45个县(市、区、行委)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实施、公检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业已形成。工作机制日益完善。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制度体系不断健全,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2015年5月,省委省政府两办转发《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面推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对各部门执法职责予以明确。省级层面先后制定出台40多个规范性、指导性文件,编印20种执法文书表格,从制度和机制层面确保规范执法、精细执法和公正执法。场所建设实现全覆盖。印发指导意见和建设标准,县级社区矫正中心提前三年完成建设目标,成为展示司法行政职能又一重要窗口和各地综治平安建设新亮点。“智慧矫正”迈入新行列。构建了司法部至司法所纵向贯通的社区矫正综合监管新平台。建成省、市、县、乡四级视频督查系统,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工作全面向数据化、可视化管理迈进,信息网上录入、流程网上运转、执法网上监督、质量网上考核”的工作新模式日益成熟并得到司法部充分肯定,成为全国信息集成功能应用领先省份。监管水平跻身全国前三甲。创新监管机制,立足省情建立多重预警、每日信息化核查、每月网上考核通报、定期动态分析研判、分阶段教育分级管理等机制,脱漏管基本杜绝,再犯罪率保持在较低水平。社会力量参与迈出新步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有别于监禁刑罚执行的重要特征,我们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联合财政、民政等部门制发政法系统首个“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实施办法”,将社区矫正非执法类项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等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已全面启动工作。制定《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结对共建工作机制,稳步推进,解决目前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专业性不强、力量薄弱等问题。社矫队伍逐步实现专业化。近年来,通过开展统一执法资格考试,全面推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联合公检法部门举办培训班;开展全省“优秀社区矫正管理干部”“优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最美法律服务人”“社区矫正司法为民好榜样”评优表彰推荐活动,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持之以恒推进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及正风肃纪工作等系列活动,扎实推进队伍建设,举办5期社区矫正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考试培训班,培训近200人,共有78人通过培训考试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全省命名12个省级社区矫正示范点、表彰50名社矫先进个人,举办各类社区矫正业务培训班近180期,培训人员近2万余人(次)。与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建立理论实践建设合作交流机制,在涉及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理论研究、培训实践、业务工作等方面合作交流,更好地推进社区矫正队伍实现专业化、职业化,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能力水平。
三、关于委员会提案具体建议内容的答复
关于提案中所提建议内容部分均涉及国家立法层面问题。社区矫正工作既具有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优势,需要从立法层面给予确认保障和推进,从而解决执法主体不明、执法力量短缺、重视程度不够、经费保障不足等突出问题。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在加快推进之中,2019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从目前国家公布的《草案》基本框架和内容来看,已涵盖了政协委员提案中所涉及内容。《草案》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草案》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不充分问题作出相应制度设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保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矫正工作;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草案》在经费保障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从社区矫正经费中列支。《草案》明确在社区矫正实施程序中明确了社区矫正执行地,明确了调查评估程序,对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接收等程序做了细化规定。
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后,根据立法精神和内容要求,梳理全省现行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规范,及时做好相关的废止、修改、新立工作,修订完善全省社区矫正制度规范体系,确保依法依规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切实体现刑罚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