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122号提案的办理结果
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目前我国银行金融机构针对民营企业融资存在观念保守、融资申请办理程序繁杂、过度担心融资产品风险。加之民营企业自身存在企业信用过低等不足,使得民营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其生存发展的“瓶颈”。截至目前,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章“融资促进”共有十一条内容专门规范融资促进的有关主体、方式和主要举措,实现了民营企业
融资有法可依。从全国范围看,东部沿海地区融资问题得到较好
解决,特别是广东、浙江、江苏、福建等地中小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互动频繁,融资业务活跃,探索和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
接到你们的提案后,我厅与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工商联进行了联系和沟通,对提案中涉及法治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拓展新思路破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局不但必要、而且迫切。但解决这些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协调难度大,一些改革任务事关重大,完全超出行政管理职权,必须依据中央的顶层设计积极稳妥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民营企业管理法、民营企业信贷资金管理法、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法等法律的职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要由省人大主导并列入立法计划。融资问题绝非单纯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省政府规章条件不具备。尽管如此,我们将坚决以法治举措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助推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人大开展立法工作计划意见建议征集以及有关立法项目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将积极充分反映民营企业渴望顺利便捷获得融资支持的诉求,促进民营企业平等获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实现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平等,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二是在行政立法工作中,注重通过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及时了解其利益诉求并在制度设计中考虑。必要时对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立法调研。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通过有效渠道及时反馈研究采纳情况。三是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中坚持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理念,重点围绕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领域开展执法监督,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学习东部沿海地区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互利双赢、和谐共生的融资经验做法,探索创立融资促进的青海模式。四是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优势。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各项服务职能,降低民营企业寻求法律服务的成本,实现请律师、办公证、求法援、找调解、寻鉴定等与民营企业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理。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民营企业决策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体检等高质量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