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41029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司函〔2024〕143号
公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鉴定费用、专家咨询费用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1月,司法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鉴定成本和难易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同时,专门制定了《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供各地在制定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时参考使用。但该目录仅限于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未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项目纳入其中。2024年7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修订出台《青海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列入管理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价。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实践中,针对公益诉讼涉及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件,采取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做法,及时为检察机关出具鉴定意见。截止目前,我省两家机构共完成9件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事项,仅有2件完成收费,未完成的收费涉及金额21.98万元,平均一件收费3.14万元。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持续深化司法鉴定领域降费便民、助企纾困举措,联合行业协会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张惠龙 联系电话:13299763111
青海省司法厅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