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司办通〔2023〕185号
各市、自治州司法局:
为认真做好2023年度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3〕96号)精神,现将申报评审律师、公证系列专业初、中、高级资格以及司法鉴定专业初、中级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我省“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海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相关评价标准,不断健全完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职称评审制度体系,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发挥职称评审工作的激励作用,全面提升我省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质量。
二、申报职称评审人员范围
申报职称评审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来青对口支援的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职称评审条件
(一)申报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人依据青海省律师专业中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推荐申报。申报公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人,根据《青海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价标准》《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标准》以及现行相关评审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者进行推荐申报。
(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公需科目采取线上培训方式开展,由专业技术人员登录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自主学习;专业科目采取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课堂讲授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形式开展,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和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求,参加由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或由本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的线上线下专业课程培训。自2023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中级职称时,分别提交自2019年以来近4年、3年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不连续计算,但所提交的每一年度的继续教育须同时达到公需课、专业课学时要求。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验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24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在年内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获得的继续教育学时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未通过“继续教育平台”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提交、审验的,无法获得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三)申报人员业绩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起算,资历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底。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底。
(四)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前须填报《2023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按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无法开展当年度职称申报工作。
(五)来我省对口支援的律师,须在援助地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应专业系列申报条件,经所在单位及其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内在受援地逐级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原有的资格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未成立律师公证系列专业技术初级职称评审机构的地区,经当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出具委评函后,方可向省律师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办事机构申报评审材料。
四、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及时间
申报人员、用人单位和业务管理部门均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办理职称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信息查询等事项。申报人员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申报端”(网址:https://rst.qinghai.gov.cn/rsrc/zcsb)完成职称申报事项;各用人单位、业务管理部门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管理端”(网址:https://rst.qinghai.gov.cn/rsrc/ZCGL)全流程网上办理职称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事项。2023年度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将于2023年12月中旬开展,请各地抓紧时间通知所属县(区)拟晋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按照要求履行申报程序,务于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职称评审系统”上传专业技术任职所需的各项材料,用人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应于1月12日前完成系统内审核上报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将职称评审表、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成果、工作业绩、聘任证书、年度考核材料、相关案卷等材料分别报送至省律师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公室(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和司法鉴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公室(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和公证管理局),逾期不报者,将不再受理。关于学历、资历、学历认定、申报材料等相关问题按照《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及我省现行相关文件执行。
五、职称评审程序
(一)自主申报,单位审核。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在网上申报时逐项填写材料,仔细检查核对后,提交所在单位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需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重点审核申报人员基本信息、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聘任年限、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继续教育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包括申报人基本信息、思想政治条件、业绩成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按程序上报。
(二)专家评审,社会监督。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民主评议、独立评审原则,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确保评审质量。针对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的工作要求,将在量化赋分中体现。评审会议结束后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审核确认,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及时在系统内完成相关评审记录的上传、录入等工作,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印发任职资格文件,制作电子证书。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强职称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不断提升我省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质量。
(二)各用人单位、业务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和层级管理职责,认真做好材料的审核推荐工作,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对申报人员的学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年限、任职期间考核、论文和业绩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违反诚信承诺、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等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并将列入我省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在全省范围通报。
未尽事宜,按照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联系人:看 卓 0971-8247992
付秋实 0971-8233380
职称系统技术咨询电话:0971-8862365,
15979952660段工,18970996140孔工
附件:1.2023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
2.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
青海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1
2023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主管部门 | ||||
岗位情况 | 总数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人社部门核准岗位数 | ||||||
人员聘任数 | ||||||
空缺岗位数 | ||||||
已取得资格未聘人数 | ||||||
本年度退出 人数 | ||||||
职称申报数 | ||||||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 | 经研究,2023年我单位推荐 人参加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 人参加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 人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
姓 名 | 已取得 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 | 已聘任 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 | 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 聘任时间 | 已聘岗位 等级 | 推荐申报 职称 | |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 | 姓 名 | 已取得 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 | 已聘任 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 | 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 聘任时间 | 已聘岗位 等级 | 推荐申报职称 | ||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同级 人社 部门 审核 意见 |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说明:1.事业单位推荐在编人员参加高级、中级职称评审时必须填报审核此表,本表一式四份,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人社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各一份。
2.空缺岗位数=核准岗位数-人员聘任数;职称申报数=空缺岗位数-已取得资格未聘人数(通过以考代方式取得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设置情况确定是否占岗)。高级岗位数有空缺的,可以在下一级岗位使用;本次推荐人员所占岗位,可以视同为空缺岗位(如甲某目前在中级,今年申报副高,可以视同中级有一个空缺岗位)。
3.按照“退二进一”政策申报职称的,各事业单位需要提供高级、中级岗位人员退休、调出等情况的材料,并在备注中注明本年度1月至12月间退出人员姓名、岗位及退出原因等详细情况。
附件2
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
一、组织机构类型
组织机构共有6类,分别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用人单位、下属单位(子单位)和内设机构。其中前5类都是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推荐单位;内设机构没有独立法人的单位,不能作为职称申报推荐单位。
二、组织机构账号创建方式
组织机构按照隶属关系从上而下逐级创建,上级组织机构创建其所属下级单位的组织机构,本级组织机构负责创建其管理的下级机构的账号。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创建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各省直机构(包括厅局、省直管理单位和企业)、省人才交流中心的账号。
(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创建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各市(州)直机构(包括下属局、市级直管单位和企业)、市人才交流中心的账号。
(三)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创建各县直机构(包括各下属局、县级直管单位和企业)、县人才交流中心的账号。
(四)各级直属机构负责创建下一级单位的账号。非公经济组织隶属其注册地县(区)人社局管理并创建账号,乡镇(街道)在系统中作为县(区)级用人单位对待。
(五)专业技术人员较密集的单位(包括高校、医院、大型企业等),负责创建本单位内设机构账号,内设机构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账号创建和审核。
三、个人申报账号创建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职称申报账号由所在申报单位创建。有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申报依托其所在单位创建并分配账号。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依托户口所在地的县(区)人社局职称管理部门,为其创建申报账号。
已在系统内构建组织机构和个人账号的可以继续使用;系统内未创建组织机构的,请联系技术人员指导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