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近日,省司法厅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通知》明确,力争到2023年9月底前,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执法行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通知》要求,一是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统筹考虑省级其他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省级行政裁量权基准。二是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事项,均应依照《意见》和本通知规定,制定或修订行政裁量权基准。三是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裁量权的类型确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发布形式。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规定执行。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和《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规定执行。四是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纳入案件审核和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内容,并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予以明确,确保行政裁量权基准得到有效执行。要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前期省司法厅举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专题视频培训,特邀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李秀群博士对《意见》进行深入解读。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潘志刚主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中央驻青单位两千余人参加培训,通过培训为高质量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