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青政办〔2020〕97号)要求,结合省司法厅权责清单和司法部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证明事项,省司法厅对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形成《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并制作了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
青海省司法行政系统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
(告知承诺证明事项9项,其中律师执业许可6项、公证执业许可2项、法律职业资格学历证明1项)
序号 | 证明事 项名称 | 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政 层级 | 设立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承办 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施方式 | 核查 方式 |
1 | 律师事务所总所符合分所设立条件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 行政 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主席令第76号 )第十九条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第三十三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 法律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承诺方式 | 司法行政部门调查或者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 |
2 | 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符合条件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 行政 许可 | 市州、省级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五条(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第三十四条(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承诺方式 | 司法行政部门调查或者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 |
3 |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的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 | 行政 许可 | 省、市(州)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主席令第76号 )第二十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法律 | 司法行政机关 |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承诺方式 | 司法行政部门调查或者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 |
4 | 变更执业机构执业经历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执业机构) | 行政 许可 | 省、市(州)级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第134号令)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承诺方式 | 司法行政部门调查或者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 | 行政 许可 | 省、市(州)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主席令第76号 )第七条:不予办法律师执业证的情形(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法律 | 司法行政机关 | 公安 机关 |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6 | 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 | 行政 许可 | 省、市(州)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主席令第76号)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 法律 | 司法行政机关 | 律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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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 公证机构设立许可 | 行政 许可 | 省、市(州)、县(市、区)级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年1日司法部第10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 部门 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 |
8 | 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经历证明 | 公证员执业许可初审 | 行政 许可 | 省、市(州)、县(市、区)级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第102号令)第十条规定: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 部门 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部门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 |
9 | 法律职业资格学历证明 | 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其他事项 | 省、市(州)级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12月1日司法部第146号令)第七条: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并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现场提交户口簿原件。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 政机关 | 所在学(院)校 | 申请人可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事项在我省行使的行政机关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政务服务事项类别、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 填写证明事项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属于证明的申请材料名称一致。
附件:1.律师事务所总所符合分所设立条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符合条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4.变更执业机构的执业经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5.申请律师执业无犯罪记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6.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7.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经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8.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9.法律职业资格学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