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13日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进一步增强各族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让全体人民共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极性;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大力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坚持标准化建设、精准化供给、便捷化服务的理念,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三)主要目标。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总目标,到2022年,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持续完善,服务平台全面建成并有效运行,服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各族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实现各族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实施实体平台建设。着力打造省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有序推进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建设,配置必要的基础设施,鼓励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进驻,按照职能任务窗口化、服务事项清单化、服务人员专业化的工作要求,实现功能区域划分合理、服务职能明确、专业化服务人员满足岗位需求,逐步建成一体化、普及化、智能化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进一步规范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建设,着力推动实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为基层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牵头单位:省司法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努力提升网络平台服务水平。加强青海公共法律服务网(12348青海法网)功能建设,打造城市、农村、牧区二级法网,建成各具特色的网络平台;提升法网智能化水平,普及“人工智能+公共法律服务”,实现智能服务端口下沉和全天候服务;进一步优化双语法网,健全藏汉双语和农民工法律服务绿色通道,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和遴选本地法律服务人员开展线上线下驻场服务,推行在线服务、智能服务和法律淘宝,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司法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优化升级热线平台服务功能。改造提升“12348”热线平台服务功能,推行热线平台视频客服与青海法网及各服务端口连接,提升受理服务能力,实现在线咨询解答、受理转办、接转办理、跟踪督办、办理回访等功能;加快完成县级热线平台服务端口建设,推进热线平台服务互联互通,实时统计热线接听数量及咨询事项,开展业务工单网上流转,简化法律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提升热线平台服务质量效率。(牵头单位:省司法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不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紧盯全省藏区和重点贫困地区,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省内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支持藏区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城市法律服务机构通过结对帮扶、对口援建、挂职锻炼、交流培训等形式支持藏区和重点贫困地区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加大法治扶贫力度,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建设等为重点,争取和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加强对藏区和贫困地区引进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的政策扶持,持续推进“1+1”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支持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开展一体化的远程法律服务,着力解决偏远牧区及贫困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供给不足问题。坚持将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最大限度满足各类主体差异化、个性化、多样化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延伸服务触角,扩大服务半径,逐步消除覆盖盲区,不断提高城乡间、区域间、群体间的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普惠化水平。(牵头单位:省司法厅。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开展多元化和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为党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扩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覆盖面,不断完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机制和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提高各级党委和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围绕重大发展战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脱贫攻坚、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工作,鼓励和支持律师广泛参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全过程,出具法律意见,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为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法律服务,推进法律援助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案例库建设,建立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通过公证、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等非诉讼方式,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司法厅。配合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切实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质量监管,持续规范建设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运营标准,推动建立以基础设施、人员配备、业务开展等方面量化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为重点的监管指标体系。加快推进“三大平台”(以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为主的实体平台,以青海公共法律服务网“12348”青海法网为主的网络平台,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为主的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建设全省公共法律服务监管平台和数据中心,坚持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重,合理划分网络平台职权,延伸服务终端,大力推行“菜单式”供给、“订单式”流转、“一站式”服务,使服务项目更好对接和适应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推动形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质量社会评价体系,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开展评估,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牵头单位:省司法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完善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积极组织高端法律服务人才申报“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计划”,充实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组织动员政法干警等法治专门队伍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并通过项目服务、招聘社工等形式强化基层法律服务力量,加快建立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为主体的公共法律服务骨干队伍。加强藏汉双语法律服务人才和信息化建设人才培训培养,提升本地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质量。(牵头单位:省司法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宗委、团省委,各市州党委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层社会治理、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要着力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民政、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建立多方联席会议制度,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实施、服务运行、财政保障等方面加强整体设计、协调推进,推动实现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牵头单位:省司法厅。配合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信访局,各市州党委政府)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在统筹政法转移支付预算的同时,应加大统筹地方财政资金,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健全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并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依法设立公益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法律扶贫项目,进一步加大对边远牧区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并提供必要支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和引导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成效及保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有关结果作为本地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要加强对法律服务秩序的监管,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牵头单位:省司法厅。配合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
(四)注重宣传引导。设立以法治为主题的广场、公园、长廊、街区、宣传栏等文化阵地,建设多功能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或法治资源教室,并根据实际在中小学配备(兼职)法治副校长,在村(社区)培养“法律明白人”,营造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不断提升和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介先进典型和创新举措,推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提升各族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政策和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和参与度。(牵头单位:省司法厅。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附件:青海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标准(2020-2022年)
附件:
青海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标准
(2020-2022年)
一、服务项目和标准
二、实施标准
(一)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标准(2020-2022年)》,结合我省群众需求、政府财政能力和法律服务特色制定的本地区实施标准,以市(州)为基本单位推进落实,各地不再另行制定标准。
(二)实施步骤。本标准自2020年开始实施。2020年,实体平台实现一体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建成率100%,村(居)法律顾问配备率100%。以网络平台为依托,推进实体、热线、网络融合发展,形成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深度应用为人民群众提供精准、普惠、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三)省司法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标准实施的动态监测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引入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公众满意度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