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青办字〔2018〕19 号),进一步严格我省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根据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我省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范围与形式
(一)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并且该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是必须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不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二)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
二、具体要求
(三)已经青海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其设立单位的相应检测实验室应当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省司法厅将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 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四)鉴于司法鉴定领域检测活动的特殊性,相关检测实验室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应当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的推荐,且所申请的专业类别 2 年内应当参加过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取得资质认定后,证书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应当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五)已经青海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从事法医物证、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其设立单位的相应检测实验室已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必须保持有效,有效期满不能连续的,省司法厅将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新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或者已经青海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上述鉴定业务范围的,其相应的检验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三、申请程序
(七)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申请人应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推荐申请,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本地机构布局规划,予以推荐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备案作为登记初审的重要参考,同时,向省司法厅报送推荐表及相关材料,由省司法厅审核后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青海省司法鉴定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申请推荐函》。
(八)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申请人应向省司法厅提出推荐申请。省司法厅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相关要求予以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青海省司法鉴定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申请推荐函》。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提出国家级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评审申请。
(九)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时,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采信相应的资质认定结果,简化许可程序。
(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 号)的规定,根据省司法厅出具的《青海省司法鉴定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申请推荐函》,受理相关检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申请,并优先选择熟悉司法鉴定业务工作的专家实施评审。
四、应提交材料
(十一)司法鉴定机构与申请人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推荐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申请书;
2.《青海省司法鉴定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申请推荐表》
3. 申请人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4.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5. 工作场所证明;
6. 仪器设备清单;
7. 取得相关行业资质情况和通过能力验证情况;
8. 已经青海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司法鉴定许可证》
9. 业务开展情况;
10. 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人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时,除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青海省司法鉴定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申请推荐函》
2.《青海省司法鉴定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申请推荐表》
3. 所申请的业务类别2年内参加过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的有关证明材料;
4. 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后,证书有效期内所有业务类别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是保证司法鉴定质量的必要手段,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共商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本地区司法鉴定认证认可管理工作。
(十四)省司法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强化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评审组的建立和评审员的管理工作,对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评审员的选配、管理、教育培训以及考评建立系统的制度体系和有效的管理,并实施动态调整,保证满足我省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需要。
(十五)省司法厅负责协助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省级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日常监督工作。
(十六)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司法鉴定专业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严查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违法行为。
附件:
1.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登记与资质认定/认可项目对应表
2. 青海省司法鉴定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申请推荐表
3. 青海省司法鉴定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申请推荐函
(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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