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厅公共服务事项清单(13项)
第一项:
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备案
服务内容:负责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变更分所负责人、住所的审核及备案
办理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2016.11.1)第26、36、38条
服务对象:律师事务所
承办机构: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
第二项:
事项名称: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申请材料、变更材料审查、注册管理
服务内容:负责审查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是否合法合规,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办理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1号 2015.6.1)第9、10条
服务对象:港澳律师事务所
承办机构: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
第三项:
事项名称:办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终止联营的注销手续
服务内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终止联营的、联营一方不再存续或者破产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被依法注销的、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联营的,给予办理终止联营注销手续
办理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6号 2013.1.1)第21条
服务对象:港澳律师事务所
承办机构: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
第四项:
事项名称: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年度注册
服务内容:为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办理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 2004.1.1)第15条
服务对象:律师事务所
承办机构: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
第五项:
事项名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核准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办理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4.24)第6条 、《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14.5.29)第7条
服务对象: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办机构: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第六项:
事项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名册编制和公告
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并负责定期更新所编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办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4.24)第6条、《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14.5.29)第7条
服务对象: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
承办机构: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第七项:
事项名称: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及司法鉴定机构诚信评估工作
服务内容: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以及司法鉴定机构诚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办理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2005 9.29)第37条;《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14.5.29)第44条
服务对象:司法鉴定机构
承办机构: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第八项:
事项名称: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和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服务内容:开展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办理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2005.9.29)第27条;《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2014.5.29)第44条
服务对象:司法鉴定人
承办机构: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第九项:
事项名称:公证员免职报审
服务内容:对于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人员,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免职处罚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 2005.8.28)第24条
服务对象:公证员
承办机构: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
第十项:
事项名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复审
服务内容: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发放
办理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 2002.7.8)第3条、第4条
服务对象:自然人
承办机构:省司法厅司法考试处
第十一项:
事项名称: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
服务内容: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办理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2003.7.21)第2条、第18条;《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2004.5.29)第15条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承办机构:省法律援助中心
第十二项:
事项名称:对受援人撤销法律援助
服务内容:对因受援人不履行义务严重影响法律援助人员办案的、受援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要求违法提供服务的、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撤销法律援助
办理依据:《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2004.5.29)第22条
服务对象: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
承办机构:省法律援助中心
第十三项:
事项名称: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服务内容:申请人对于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通知有异议的,由所属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办理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2003.7.21)第19条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承办机构:省司法厅法律援助管理局
附件: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