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意义
为了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青海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投诉处理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学习借鉴了广东、重庆等先进省市的相关做法,参考了我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结合我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工作实际,拟定了《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3次征求了各市州司法局、我厅相关业务处室局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收到意见建议64条,采纳43条,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修改,向厅立法二处提交并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形成审议稿,经厅长办公会第四次会议研究通过,最终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投诉的原则。《投诉处理办法》总则部分规定了投诉处理的原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依法处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监管与行业惩戒相衔接,注重释法明理和争议化解等原则。
(二)关于投诉的受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章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事项的管辖范围、受理的条件、受理的时限要求和不受理的情况等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投诉的调查。《投诉处理办法》第三章规定投诉处理机关应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规定了调查的程序、方式、时限要求以及中止调查和终止投诉处理的情形。
(四)关于投诉的处理。《投诉处理办法》第四章规定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规定了处理的不同结果,投诉事项办结的时限要求,投诉处理结果的告知时限和方式,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解决方式,同时规定投诉处理机关应该对投诉事项的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五)关于投诉的监督。《投诉处理办法》第五章规定了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市(州)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情况报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