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延续李盛延等3名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的批复
青海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你所提交的司法鉴定人延续执业登记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的规定,同意延续你所李盛延、李生菊、沈君等3名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执业登记。
此复。
附件:司法鉴定执业登记延续信息
青海省司法厅
2023年1月19日
附件
司法鉴定执业登记延续信息
司法鉴定 机构名称 | 青海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 ||||
司法鉴定 许可证号 | 630005001 | 司法鉴定 业务范围 | 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状态鉴定、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延续信息 | |||||
序号 | 姓名 | 司法鉴定 许可证号 | 执业类别 | 有效期至 | |
1 | 李盛延 | 630005001010 | 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状态鉴定、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 | 2028年1月17日 | |
2 | 李生菊 | 630005001011 | 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状态鉴定、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 | 2028年1月17日 | |
3 | 沈 君 | 630005001012 | 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状态鉴定、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 | 2028年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