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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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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青海磐瑞(大通)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11 浏览次数: 【字体:

西宁市司法局

  你局报来《关于设立青海磐瑞(大通)律师事务所的请示》(宁司发﹝2023﹞66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青海磐瑞(大通)律师事务所,位于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解放北路59号3号楼59-3-19室,办公面积为431.07平方米,派驻律师杨镡宇王晨光、王渊。

  二、该所的负责人为杨镡宇,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负责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管理。

  三、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对该分所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四、青海磐瑞(大通)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关为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司法局,请监督、指导该所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该分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五、该所领取执业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分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分所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省司法厅、西宁市司法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司法局备案。

  六、请于2023年8月18日之前到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

青海省司法厅

20238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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