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司法鉴定人廖东升等延续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的批复
关于同意司法鉴定人廖东升等延续司法鉴定执业登记的批复
青海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你所提交的司法鉴定人廖东升等2名司法鉴定人申请延续执业登记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19条规定,同意延续廖东升、李少华2名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此复。
附件:司法鉴定人延续执业登记信息
青海省司法厅
2025年3月26日
附件
司法鉴定人延续执业登记信息
司法鉴定 机构名称 | 青海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 ||
司法鉴定人延续执业登记信息 | |||
姓名 | 司法鉴定 许可证号 | 执业范围 | 有效期至 |
廖东升 | 2030年3月24日 | ||
李少华 | 630005001017 | 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状态鉴定、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 | 2030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