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青海致琨(乐都)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准予
设立青海致琨(乐都)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海东市司法局:
你局报来《关于乐都区设立青海致琨(乐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请示》(东司发〔2020〕1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青海致琨(乐都)律师事务所,位于海东市乐都区碧水园A1区9号楼01号,派驻律师:蒲文茜、禅静安。
二、该所的负责人为蒲文茜,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负责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管理。
三、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对该分所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四、青海致琨(乐都)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关为海东市乐都区司法局,请海东市司法局、乐都区司法局监督、指导该所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该分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五、该所领取执业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分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分所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省、市、区司法机关备案。
六、请于2020年5月22日之前到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
青海省司法厅
2020年5月14日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准予
设立青海致琨(乐都)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海东市司法局:
你局报来《关于乐都区设立青海致琨(乐都)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请示》(东司发〔2020〕1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青海致琨(乐都)律师事务所,位于海东市乐都区碧水园A1区9号楼01号,派驻律师:蒲文茜、禅静安。
二、该所的负责人为蒲文茜,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负责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管理。
三、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对该分所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四、青海致琨(乐都)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关为海东市乐都区司法局,请海东市司法局、乐都区司法局监督、指导该所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该分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五、该所领取执业许可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分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分所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省、市、区司法机关备案。
六、请于2020年5月22日之前到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
青海省司法厅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