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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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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08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司法局:

现将《青海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司法厅

   2019118


附件

青海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司律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发挥公司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工作证,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的员工。

    第三条 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对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完善公司律师执业准入、退出、考核评价、与社会律师衔接等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的公司律师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 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年度执业考核业务交流、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对违规执业的按照行业规则予以惩戒。

    第六条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对公司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退出程序


    第七条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九条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在省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申请人,需提交调取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档案的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员工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司律师申请表;

    (四)公司律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五)公司律师执业登记表;

(六)公司律师品行鉴定登记表;

(七)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八)申请人对不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承诺;

(九)申请人参加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十)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第十条 中央企业在青分支机构、子公司或省属企业的员工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市属企业的员工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区(县)所属企业的员工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

同意后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市(州)、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在收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核准,并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省司法厅直接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及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查及审核时间内。

第十二条 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请注销,收回律师工作证,并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省司法厅: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司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司律师条件的;

(四)连续两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的;

(六)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

    第十三条 办理公司律师注销及暂缓执业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及暂缓执业申请;

(二)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调任、转任、辞职证明或退休证;

(三)律师工作证。

第十四条 公司律师调动到其他国有企业,或交流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任职的,所在单位同意继续担任本单位公司、公职律师的,应在办妥调任、交流手续后六个月内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换发公司律师或公职律师工作证,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身份证明并同意其担任本单位公司、公职律师的函;

(二)调任、转任或交流任职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律师工作证;

(四)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第十五条 担任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律师执业证,其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第十六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可以向其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

    (一)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十五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则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

(四)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

(五)办理本单位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司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

    第十九条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规章制度,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处理涉及本企业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应当安排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审核。

第二十条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为公司律师参加业务培训、业务研讨、缴纳律师协会会费等提供经费保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三)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四)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资质管理和执业行为监督、指导;

(二)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三)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五)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安排参加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不受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限制。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负责本单位公司律师的遴选和管理工作,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企业要加强对本系统公司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所属单位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以律师身份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负责使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公司律师档案,将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司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制定公司律师业务培训计划,对公司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严格公司律师工作纪律,公司律师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转相关部门办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律师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律师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司律师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结果抄送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照中央和地方有关表彰奖励的规定,应当建立公司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司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民营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1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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