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厅 关于准予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 变更组织形式的批复
青海省司法厅 关于准予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 变更组织形式的批复
西宁市司法局:
你局报来《关于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请示》(宁司发〔2018〕6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准予该所组织形式由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二、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变更后的设立人(合伙人)为张义、高原、高红英、赵国荣。设立人(合伙人)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管理。
三、同意设立人共同推举张义为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负人。
请于2018年6月8日前到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的相关手续。
你局报来《关于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请示》(宁司发〔2018〕6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准予该所组织形式由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二、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变更后的设立人(合伙人)为张义、高原、高红英、赵国荣。设立人(合伙人)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管理。
三、同意设立人共同推举张义为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负人。
请于2018年6月8日前到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的相关手续。
青海省司法厅
2018年6月5日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