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8年度公证机构和执业公证员 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8年度公证机构和执业公证员 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司法局:
为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18年度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审核登记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2018年拟申请执业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二、审核时间
2018年4月1日至5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三、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审核材料
2018年度全省公证处审核登记工作,要严格遵照执行《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发通〔2017〕83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证质量监管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紧急通知》(司明电〔2017〕17号)文件规定,依据省司法厅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全省公证处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青司办〔2016〕94号)要求,除规范化建设公证处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暂缓审核登记、限期整改外,其余均可直接办理年度审核登记。
(一)公证机构应提交材料
1.公证机构审核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2.青海省公证机构诚信档案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
3.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2017年度工作的综合考核结果。
4.足额缴纳团体会费、公证赔偿后备金凭证。
5.公证机构所在地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编制文件证明。
6.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7.公证机构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8.公证机构执业证副本原件(执业证副本中的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记录栏,须经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填写考核意见并加盖印章)。
(二)执业公证员应提交材料
1.执业公证员审核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
2.青海省公证员诚信档案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4)。
3.公证机构对公证员2017年公证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情况鉴定;公证机构对公证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结果。
4.退休公证员被返聘的证明。
5.足额缴纳个人会费的凭证。
公证机构须将上述(一)、(二)项材料提交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签署意见,经各市、自治州司法局审核后,报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进行审核登记。除缴费凭证,公证机构执业证副本外,所提交审核材料须提供电子文本。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尽快做出安排,精心组织,督促所属公证机构按本通知二、三条规定,按期申报,以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要严格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在认真组织考核的基础上,逐级审核签章,并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核准执业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将在《青海日报》、《青海司法行政》,青海公证网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未通过审核的公证处和公证员,不得办理公证业务。
五、其它事项
(一)根据司法部《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中国公证协会就2017年度缴纳公证赔偿后备金的相关要求,请各地公证机构将2017年度公证赔偿后备金,包括应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公证协会、青海省公证协会的赔偿后备金统一上缴青海省公证协会,由省公证协会分别向相关部门缴纳。
(二)公证赔偿后备金提取比例:按年度年业务总收入的3%提取,其中0.5%上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0.5%上缴中国公证协会,1%上缴省公证协会,1%提留本公证处赔偿后备金账户。
(三)会费、公证赔偿后备金缴纳账户、开户行及邮寄汇款地址。
1.会费开户行及账户、账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南山路支行
账 户:青海省公证协会
账 号:2806004209000005879
2.公证赔偿后备金开户行及账户、账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南山路支行
账 户:青海省公证协会
账 号:2806004229000005770
3.邮局汇款地址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山路11号
邮编:810000
联系人:付秋实 电话:0971-8247369 8247992
附件:1.公证处审核登记申请表
2.执业公证员审核登记申请表
3.青海省公证机构诚信档案登记表
4.青海省公证员诚信档案登记表
青海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
附件:青司办24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公证机构和执业公证员审核登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