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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司法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15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司法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司法局: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 137号令)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8号令)规定,结合《青海省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青司发〔2017151号)的相关要求,现就2018年度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年度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注册登记表》(附件1;

  3. 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自收自支所还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提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5. 规范化建设自查情况报告;

  6. ()司法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提交的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登记表》(附件2);

  4.()司法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申报程序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提交的材料,应经所属县(区)司法局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再报省厅申报注册;

  (二)玉树、黄南、果洛州和其他市(州)无律师县的司法行政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公务员编制或事业编制人员)确因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注册的,由所属县级司法局出具相关证明,报市 ()司法局审核通过后,报省厅按法律援助相关规定注册。

  三、时间安排

  (一)41日—420日,西宁市、海东市;

  (二) 421日—510日,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

  (三) 511日—531日,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逾期将不再办理。

  四、会费交纳标准

  西宁市、海东市(含县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每所350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人200元;海南州、海西州、海北州(含县、行委)基层法律服务所每所300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人150元;玉树州、黄南州、果洛州(含县)基层法律服务所每所260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人100元。

  五、相关要求

  (一)各级司法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青海省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和本通知要求,逐项审核,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违反部颁规定被暂缓执业和逾期不审核者,不得继续执业,执业证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负责收回,统一上交市(州)司法局。并由市(州)司法局向省厅律师公证管理处报备。以后再申请执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执业手续。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注册登记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登记表》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员登记表》纸质及电子版均按照表格样式逐项填报。联系人:看卓、张显鹏,电话(传真):(09718247992

  附件:1.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审核登记表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审核登记表

  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员登记表

  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注销)执业备案表

青海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8313



  附件:青司办23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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