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
青司罚决〔2021〕1号
当事人:鲍呈江,男,土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3****************,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3***************,住址:**************。
经查,2021年1月29日,鲍呈江因诈骗罪被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鲍呈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5月26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并已生效执行。
根据海东市司法局的报告,本机关于2021年7月19日对鲍呈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案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7月28日,本机关送达《预行政处罚告知书》(青司律预罚[2021]01号),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鲍呈江要求听证。2021年8月26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的鲍呈江犯罪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以及鲍呈江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0222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2刑终12号刑事裁定书,本机关对鲍呈江的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鲍呈江律师执业信息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鲍呈江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21年9月28日本机关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鲍呈江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海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