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李春霆,男,汉族,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6301200710824264。
住址: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公园路2号351室。
经查:2009年8月20日,李春霆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李春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有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本厅对李春霆的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李春霆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律师执业信息等材料在案为证。
调查期间,经本厅告知,李春霆要求听证。2016年12月28日本厅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青司听告字[2016]第01号),并于2017年1月1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的李春霆犯罪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以及李春霆的陈述、申辨和意见。
本厅认为:李春霆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李春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