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青海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制度。
一、公开原则
凡属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予以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公开内容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和职能;领导成员和业务分工等。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主要包括:法规、规章、政策解读、新法介绍等。
(三)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法制宣传、律师公证、基层指导、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司法鉴定、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和监狱戒毒等。
(四)行政执法。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检查、行政给付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职权及依据。
(五)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司法行政工作安排部署、计划和总结等
(六)工作动态。主要包括:领导活动、讲话、工作部署和上级以及兄弟省市单位来厅检查、调研工作情况等。
(七)其他应当向社会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
三、信息编排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席号 信息标题 发布栏目 发布时间
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四、政府公开信息《指南》编制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青海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sft.qinghai.gov.cn)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青海省司法厅办公室领取。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青海省司法厅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sft.qinghai.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省档案馆、省图书馆、西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等设公共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本机关在司法厅办公楼一楼大厅内设有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不易公开政府信息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的,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目前只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网上、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同时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青海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山路11号,邮政编码:810000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8235917
传真:(0971)8247317
电子信箱:qhsf8245326@163.com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
1.青海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山路11号,邮政编码:810000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8235917传真:8247317
电子信箱:qhsf8245326@163.com
2.青海省司法厅各相关业务处室
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山路11号,邮政编码:810000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
六、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
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投诉电话: (0971)8244203,传真:(0971)8247317,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山路11号,邮政编码:810000,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