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政策解读
相关内容
一、起草背景
根据《青海省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青法办发〔2023〕18号)关于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普遍建立完善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梳理了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种类、幅度、处罚裁量情节及标准等,制定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规则,形成了《青海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
二、主要内容
《适用规则》共20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二是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三是主要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程序正当、综合裁量、过罚相当的原则。四是适用情形。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及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分别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或标准。五是追责情形。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因徇私舞弊涉嫌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六是裁量基准。以附件表格形式规定了六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起草过程
《送审稿》制定工作于2024年1月初开始,期间先后征求了法律顾问、各市州司法局及厅机关各处(室)局、省律师协会的意见,共征集到意见建议51条,采纳44条,不予采纳7条,在吸纳相关意见建议基础上,对《适用规则》进行了修改,并于4月1日,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4月3日正式印发。
四、施行日期
该文件作为规范性文件,自2024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日。